版媽的弱勢在於對方已經完成收養的程序
就法論法
版媽必須打贏終止收養的官司
才可能要回小孩
已經有熱心人提供過民法第1081條相關規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並不是免費的
除非你是低收入戶
不管找水果還是找記者
三分鐘熱度
當天上報後呢 ?
對案情幫助不大吧
最後還是要走進法院打官司
(原作者於 2011-02-12 14:37:29 重新編輯過)
該給的一分一毫我絕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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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若真想將小孩爭取回來身邊
還是先將欠人家的還一還
欠情難還.至少欠錢的部分可以先處理
無愧於心
再來跟對方談
怕是
對方和小孩也有感情了 "要小孩不要錢"
若真的是這樣
版媽也可以很欣慰
至少養父母是真心喜歡這孩子
祝福妳和小孩能早日團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