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中旬在喜宴餐廳滑倒
當時搭救護車去醫院急診
在那個時候警察先生他有到現場拍照
事發後才發現當天的家人與親朋好友們都忘了拍下當日狀況
唯一有拍到照片的是警察先生
這一摔還摔得很嚴重
我的右膝居然摔成粉碎性骨折
事發至今將近快一個月了,面對餐廳的冷漠態度,決定找一些有利自己的證據
後來找到負責此case的員警並告知是否可以跟他要他當時拍的照片
警察先生居然回我說,當天不是他去拍照的,而是另一位員警前往拍照
還說如果有拍照,就會存在警局的電腦裡面存檔,他要幫我找一下檔案再回電跟我說,這一等也等了將近二個多禮拜,卻一直無下落....
當時在電話中警察先生有跟我說,即使有找到照片也不行列印給我,除非我要告對方才可以去警局寫筆錄並同時列印給我
請問警察先生說的對嗎?我是當事人,這應該是我的權力吧?我真的不能要他拍的照片嗎?請問有沒有警察先生或家屬或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幫忙回答呢?且民事案件只有半年的時效,也就是說如果在這半年內我都可以告對方的,但萬一到時警察先生電腦裡面的照片不見了,我的輔證證據不就也跟著少一份了?還是我可以打市府專線1999來協尋呢?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幫幫我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