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保護令一申請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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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臨時保護令就代表受暴者有明確的受暴證據(大部分都是身體受傷)
且有極大身心再次受虐的危險..法官才會緊急發出臨時保護令.
臨時保護令將持續3 個月,除非您辯護成功。3 個月過後,該命令將成為最終保護令。最終保護令將永遠有效,除非您或申請人要求家庭法院解除它並且法院也批准這樣做。
我不知道你是施暴者還是其家人...
若是你是其家人...應該是不在保護令範圍
若是你是施暴者....我想應該先檢討你的行為~不然就是蒐集你沒有施暴的證據為自己在法院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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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將保護誰?
保護令將保護申請命令的人或罪行的受害人或由警方安全令保護的人。此人被稱為申請
人。任何通常或定期與他居住在一起的兒童也受保護。
該命令也可保護其他需要遠離被告的人,這些人將被列入到命令。
所以原則上你真的是不能靠近小孩..免得觸犯法條
詳細內容可參考http://www.justice.govt.nz/courts/family-court/documents/pdf-pamphlets/courts-006%20Respondent%20Pamphlet%20April%202010_CHT.pdf
1.我是相對的人的家人
2.聲請人的傷係顴骨3*3公分,膝蓋2*1擦傷
(聲請人說相對人打的,相對人說是聲請人自己跌倒所致,但依常理判斷,相對人176公分,聲請人150公分,若是相對人出手,豈是這樣的傷害)
3.保護令聲請時機,係在爭取監護權,開完第一次協調庭後1週提出
(其用意....應該很清楚)
4.保護令提出未分辦之前,依協調庭共識,孩子1-5在聲請人家,6.日在相對人家.....這樣的模式運行了3個月(通常保護令沒判,還是繼續1-5,6日模式,直到在通常保護令開第二次庭後,聲請又聲請臨時保護令---立刻執行,聲請人再再行為....常人皆可看出)
5.通常與臨時併案...開了5次庭,聲請人僅出現2庭,以工作繁忙為由,請律師代理,問什麼都要聲請人律師都無法做決定,要再與聲請人確認....."拖"字)
6.10月底,法官裁定聲請駁回
7.11月初,聲請人提抗告
請問,
1.這樣臨時保護令已過三個月了,是否已經無效了呢 ?
2.相對人可以再依監護權協調庭之決議進行六.日帶孩子回來嗎?
3.法官裁示駁回,聲請人又抗告,若抗告又被駁回,聲請人是否可以再抗告 ?
4.一直這樣抗告下去嗎 ?
5.我們是相對人的眷屬,我們也在保護令的管制內嗎 ?可否去見孩子 ?
6.在抗告期間我們要如何維護親子的權益?
(已三個月不見孩子)
說實話,真的很浪費公帑,但實在找不出任何能與聲請人溝通之管道....
唉~~~~~
平常就真的要多蒐集資訊了,把她對家人的惡言惡行全都錄
只可惜,我們就是沒有這種心.
而他,卻是準備許久,斷章取義的蒐集不實之證據
現在全家只能如同家母說所,當做是老天爺給我們的人生習題吧
我們要用智慧去做這個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