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陪了那位女生回診,真的是氣死人了,原來她的健保卡根本就不能用,全部都自費,不是說有三份工作嗎???為什麼要說謊呢???我真的很討厭人家不誠實,氣到都不想跟對方談了,本來今天是要去付上星期跟今天的回診費及計程車費用的,我氣到跟她說等調解時再一起付....
請問各位媽媽,若是對方有健保,我的醫療費用就不用那麼多,可是現在對方健保卡不能使用,所以我也應該要全部負責嗎????
各位媽咪可以幫我看看我算的對不對
就算你再愛演好了,頂多一個月不能工作吧,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就以17820計算,所有醫療費用大約5000,精神賠償部份,我查了一般都是以全部的賠償金額的十分之一,看護費用,今天問了醫生,這病不需要到別人看護,所以總數是二萬五仟元,交通大隊說了二個都有責任,所以我頂多佔八分,所以是
二萬零六佰元...對嗎???
她男友為了照顧她,也都沒辦法去工作,然後又說女生有在兼差,有三份工作,所以我們要付責兩個人的薪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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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會不會變成媽媽要照顧男友,所以也無法工作
爸爸也來照顧媽媽,也辭去工作....
然後跑出一托拉庫人來...
離譜又好笑
遇到想敲詐的就上法院啦
法官要看到單據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