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公告】
藥事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依據 BabyHome 客服詢問衛生局關於部落格刊登推薦文章,是否屬於廣告? 衛生局承辦人員表示:民眾若於網站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之推薦文章,文中有明白描述商品功效、療效,且提供廠商之聯絡資訊、可超連結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使消費者可循線購買,就已經達到招徠銷售目的,並構成廣告要件。 客服利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搜尋「吸鼻」,登記為醫療器材的吸鼻品項多達30筆。 對於「食用藥物」或「使用醫療器材」都視個人身體狀況、體質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及功效,BabyHome 呼籲會員應透過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店或醫師處方取得,以確保藥(商)品來源及食(使)用上的安全。
我是用一百多元的吸鼻器(有2根長管子 用嘴吸的那種)
去替換康是彼的集涕盒來用 更好用
主要是因為康是彼附的集涕盒體積太大 導致吸力不彰
換成我說的那種後 吸力大增
而且那種吸鼻器的前端也小
就是這種的
http://store.pchome.com.tw/hbhome/M01523214.htm
嘴吸的那條管子拿掉 接上康是彼的管子 就可以用了
(原作者於 2010-02-04 12:26:02 重新編輯過)
我家也有一台蛋寶寶
不過我都是讓小孩蒸鼻子來使用
從沒使用過吸鼻涕的功能
因為我怕電動的吸鼻涕力道太強
且小孩會害怕
於是我改用貝親的吸鼻器(用嘴巴吸的,約100多元吧)
效果也是不錯阿^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