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一個多月前才聯絡的朋友(自己在外租房)
當時她告訴我她心情非常低落
我知道我應該要多陪在她身邊
因為她有做傻事的念頭
但因我要照顧一歲多的生病孩子
還要接送上幼稚園的兒子上下學
無法親自陪伴她
最後一次通電話我還告訴她
一定要來我家找我
結果她自己開車到海邊
我真的很後悔
我沒有去找她
因為從此後我再也聯絡不到她
如果她只是不想理我怕麻煩到我?
我以為她會回家
但今天打電話回她家
她母親說已經快一年沒回去了
我真的很擔心
有不敢告訴她母親
也許是我想太多?
我該怎麼辦?
你都說他有做傻事的念頭了,那你還是報案吧!~
或者請他家人報警.~
不然萬一真的發生悲劇,怕他家人會怪你"知情不報".~
網路上聽到網友要輕生都可以透過警察救人了,何況還是朋友.~
Q:
警方對失蹤人口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A:
(一)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甲聯存根、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單位受理登記後,立即將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全國性失蹤人口網站內列管,以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相片,應含影像一併輸入。
(三)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四)失蹤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五)對於目前列管失蹤人口,除責由外勤單位加強協尋外,民眾亦可自行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全國性失蹤人口網站查詢。
Q:
家屬有人失蹤請問如何報案?
A:
一、如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二、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十七、失蹤人口報案程序
壹、何謂失蹤人口?
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貳、如何報案?程序為何?
一、應備證件:報案人(失蹤人之家長、家屬或親屬等)證明文件、私章及失蹤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和相片。
二、申請方式:親自到當地分駐(派出)所報案。
三、交付方式:完成報案手續後,即開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交報案人收執。
四、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五、受理後,即輸入電腦建檔全面協尋。
參、何謂緊急查尋對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屬緊急查尋對象(報案時請詳述失蹤人穿著、特徵、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等具體資料):
一、罹患重病者(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所列重大疾病為限)。
********二、有自殺傾向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有其他重大急迫情事,須緊急查尋之案件。
(原作者於 2010-01-02 00:02:04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