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需領牌照、納強制險及未滿十四歲不得駕駛等規定。修正案也納管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行駛路段、時間與速限由地方政府規定。
本次修法也提高行人不依號誌或警察指揮、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等違規罰鍰,從原來的三百元提高為五百元。
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 未滿14歲禁駕駛三讀條文將原條文中「電動自行車」文字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需經檢驗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但若在修法施行前已檢驗及審驗者,應於修法施行後兩年內依規定領牌。
三讀條文也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等行為,可處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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