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買房,先生用我的名字借信貸去繳房貸
當初也只口頭說他會負責貸款 也確實有付
現在要做轉貸又要用我的名字
這次我要求他寫聲明說是借用我的名字
貸款他要全權負責
畢竟白紙黑字對我才有保障
他卻說用我的名字買他都有按時付
如果還讓我沒安全感的話乾脆房子賣了
各自管各自的財產 這是要離婚的前奏嗎
我這樣要求過份嗎?
@不行就不行
對啊 他現在就是不想寫,又說以後房子賣了我也可以分一半,當初頭期款是我付的,每個月房貸加信貸說好是他付,現在卻嫌我付的不夠多,我要求他寫聲明不過份吧,他若來個翻臉不認帳,這債務變成是我的,現在卻被說是自私只想到保護自己,最自私的是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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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他那時說他貸不出來
我有穩定工作所以用我的名字貸
我覺得我沒保障雖然他都有付
這些年和他感情變差 我覺得有必要寫這來保護自己
但他卻說我不要只想保護自己 還要想保護家人
我想再講下去就會離婚了
但我要他寫聲明書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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