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不是寵物,牠是那女孩的眼睛~ 難到你進餐廳也要把自己的眼睛放在店外再進去吃東西嗎, 你的行為真的很欠揍!
-------------------------------------------------------------- 講得好
反對!如何斷定站方故意引文。
我不同意如此指控站方為了流量,寫出這樣的討論文,因為BBH實在沒必要這麼做,如教育教養區,一篇「國中學習」流量數,達177萬次,另外一篇「高中學習-3」流量數,也快近43萬次(開版者:童爸)。
所以好的議題,就會有熱絡的討論,BBH根本無需故意做作…
這種根本違反法規、基本常理的內容
完全沒有正反兩造討論的空間和價值
留著就只是引來一堆人罵 所以我提出檢舉 請站方處理
還是說你覺得留著 大家罵得很爽 站方獲得熱度 這樣才好?
導盲犬不是寵物,牠是那女孩的眼睛~ 難到你進餐廳也要把自己的眼睛放在店外再進去吃東西嗎, 你的行為真的很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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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是很令人動容…
但是我覺得我也是屬於比較欠揍型的,因為我就是不喜歡餐廳內有動物(包括小到螞蟻、蒼蠅、蟑螂、老鼠,大到貓、狗、猩猩、猴子、恐龍)。
1)導盲犬站在旁邊,會不會很無辜,主人吃主人的,導盲犬只能在旁邊流口水?
2)雖然目前人與動物,病菌互通的情況不多,但還是有一點點風險…
3)導盲犬的工作重點,主要是代替視障人士的雙眼,是為他們領路,而不是為了帶視障人士去餐廳吃飯好嗎?我們都有惻隱之心,但不是因同情而站在與您不同意見的人對立面~~
我也同意 @gene_Mangosteen 的說法
何況BBH炒這種話題對形象也不利吧?
雖然我看不下艾莉這種人
不過還是必須說
台灣有言論的自由...
我們也正是因為言論自由,可以好好檢討版主這種上個世紀的落後觀念
1) 導盲犬是受過訓練的工作犬,並不會因為主人吃東西就心裡不平衡
2) 人跟狗可以互通的疾病的確不多,所以其實你不需要太擔心
3) 主人看不見的確需要導盲犬引導,包括進餐廳,另外也不可能主人進去餐廳,然後就把導盲犬放在餐廳外面
如果大家都可以對有需要的人友善一點,其實他們不需要人家的同情也可以生活得很自在
現在就是有些人不友善,才會讓人覺得他們需要同情
法律來源: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這一個議題果然深具教育意義,可以讓不清楚這條法律的國人(當然包括書讀的不多的我),了解台灣在人權上的努力,那就不要檢舉版主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