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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順便查了一下,如果產假沒休完的話...查到的資料如下,若有不對之處,煩請懂的媽媽指正,謝謝。
1產假不必連續請休,但必須是產前
2勞資雙協商得不限定於分娩前四周請產假但
3必須保留4週產假於分娩後請
4分娩後所請之產假應該連續請完。
因此勞資雙方如果約定放棄產假(改發薪資),當然違反勞基法50條之規定而有同法第78條之違反,可處以罰金(刑罰),且罰至行為人,不限雇主。至於產後分次請,則已喪失產假休養之意義,在行政機關仍會視為產假不足,至於是否會被檢察官起訴,尚無實例。
如果公司只給予半薪
這樣是可以跟勞保局反應的喔!
這是違法的
(原作者於 2015-08-21 11:42:33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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