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外勞健檢已經免驗愛滋,疾管署修訂規定,最快6月底,外勞免驗孕⋯

小m麻麻
mako麻麻 2015-04-04 11:07:30 版主 2457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日電)外勞健檢已經免驗愛滋,疾管署修訂規定,最快6月底,外勞免驗孕,若檢出肺結核、漢生病等,得留在台灣治療複檢免遺返,但藥費原則由雇主負擔。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周志浩表示,⋯疾管署2月6日即對外勞健檢項目免驗HIV,目前預告修訂外勞體檢規定,放寬驗孕、法定傳染病等項目。

依照預告內容,外勞來台3日內首次健檢,以及入境後定期健檢,如果發現肺結核、阿米巴痢疾及漢生病個案,得治療複檢,⋯雇主可協助外勞接受治療。

但是治療這些疾病的藥費,原則由雇主負擔,周志浩說,雇主好不容易申請到合法外勞幫忙照顧家人或從事勞力工作,相信不願意再花時間,應該有意願和外勞商量在台灣接受治療,藥費每月新台幣數千元,一般來說結核病服藥2週即不具傳染力,「都治」(DOTS)療程6到9個月可治癒肺結核。⋯"

"聯合報 udn.com⋯

當年為防範外勞明知懷孕仍入境工作,當時保留外勞在母國入境前健檢證明,仍包括妊娠檢查,這次政府再刪除母國健檢妊娠項目,才算全面排除外勞禁孕條款。

勞動部表示,懷孕生子是普世人權,台灣也不應再以公法規範外籍勞工不能懷孕,修法刪除入境前後都不需要再提供未懷孕證明,等於宣告未來此事回到民法勞雇協商,符合人權精神。

疾病管制署表示,修正來台工作外國人健檢規定,是配合立院通過保障愛滋病患在台居留及工作權益,全面刪除外勞愛滋病健檢項目,一併檢討修正其他不合時宜規定。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能有懷孕歧視,國際人權公約也要求工作平等,要求外籍勞工工作必須附未懷孕證明,被視為不公平待遇,決定刪除其在母國入境前的妊娠健檢。⋯"

個人認爲,如果外籍的勞工從事的是"照顧年長者、幼兒或病患",健康的身心狀況"絕對"是必要條件,嚴格的健檢要求有其必要性,根本無關歧視與否,我完全不明白:政府在維護自身"人權政府"的國際名聲的同時,是否忘記了保障自己的國民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附註:現行規定,外勞在入境前,需要先在母國驗孕,入境之後3日內健檢發現肺結核、阿米巴痢疾、漢生病,必須遺返。

(原作者於 2015-04-04 11:34:13 重新編輯過)

小m麻麻
mako麻麻 2015-04-04 21:08:53 #
 

很可惜,這個新聞並未受到重視,若無人反對,它將悄悄的在六月自動生效。政府扮黑臉,為人民把關的責任一旦去除,屆時運氣不佳的雇主---------蠟燭三頭燒(工作+病人(幼兒or老人)+生病的(or懐孕的)外籍幫手)的比例應該會上升,媽媽咪呀!(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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