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日電)外勞健檢已經免驗愛滋,疾管署修訂規定,最快6月底,外勞免驗孕,若檢出肺結核、漢生病等,得留在台灣治療複檢免遺返,但藥費原則由雇主負擔。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周志浩表示,⋯疾管署2月6日即對外勞健檢項目免驗HIV,目前預告修訂外勞體檢規定,放寬驗孕、法定傳染病等項目。
依照預告內容,外勞來台3日內首次健檢,以及入境後定期健檢,如果發現肺結核、阿米巴痢疾及漢生病個案,得治療複檢,⋯雇主可協助外勞接受治療。
但是治療這些疾病的藥費,原則由雇主負擔,周志浩說,雇主好不容易申請到合法外勞幫忙照顧家人或從事勞力工作,相信不願意再花時間,應該有意願和外勞商量在台灣接受治療,藥費每月新台幣數千元,一般來說結核病服藥2週即不具傳染力,「都治」(DOTS)療程6到9個月可治癒肺結核。⋯"
"聯合報 udn.com⋯
當年為防範外勞明知懷孕仍入境工作,當時保留外勞在母國入境前健檢證明,仍包括妊娠檢查,這次政府再刪除母國健檢妊娠項目,才算全面排除外勞禁孕條款。
勞動部表示,懷孕生子是普世人權,台灣也不應再以公法規範外籍勞工不能懷孕,修法刪除入境前後都不需要再提供未懷孕證明,等於宣告未來此事回到民法勞雇協商,符合人權精神。
疾病管制署表示,修正來台工作外國人健檢規定,是配合立院通過保障愛滋病患在台居留及工作權益,全面刪除外勞愛滋病健檢項目,一併檢討修正其他不合時宜規定。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能有懷孕歧視,國際人權公約也要求工作平等,要求外籍勞工工作必須附未懷孕證明,被視為不公平待遇,決定刪除其在母國入境前的妊娠健檢。⋯"
個人認爲,如果外籍的勞工從事的是"照顧年長者、幼兒或病患",健康的身心狀況"絕對"是必要條件,嚴格的健檢要求有其必要性,根本無關歧視與否,我完全不明白:政府在維護自身"人權政府"的國際名聲的同時,是否忘記了保障自己的國民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附註:現行規定,外勞在入境前,需要先在母國驗孕,入境之後3日內健檢發現肺結核、阿米巴痢疾、漢生病,必須遺返。
(原作者於 2015-04-04 11:34:13 重新編輯過)
入境後首次健檢,若有孕及表示是在母國受孕的
孕婦根本不適合做勞力繁重的工作
不論是照顧老人或勞力工作皆屬勞心勞力的工作
若孕程中出錯誰要負責?
若無法勝任當初聘請的工作內容
那幹嘛請?
這些工作性質特殊,是住在雇主家中的
到時候生了?誰顧?
難不成雇主全家還得配合她?
這都是很實際的問題啊
莫非...其實這是政府故意要大家盡量不要再請外勞而故意設定的軟釘子...?
很可惜,這個新聞並未受到重視,若無人反對,它將悄悄的在六月自動生效。政府扮黑臉,為人民把關的責任一旦去除,屆時運氣不佳的雇主---------蠟燭三頭燒(工作+病人(幼兒or老人)+生病的(or懐孕的)外籍幫手)的比例應該會上升,媽媽咪呀!(昏~)
那就改成入境時第一次檢查時要驗孕就好了。
母國的文件都可以做假的, 尤其是印尼,菲律賓那邊只要有錢, 什麼事都辦得到。 12年到期還可以換名字再來。
外勞來台工作是有簽約的, 如果懷孕了要如何做像看護性質的工作, 太危險了!
政府一直希望大家雇本國籍的, 可是一個普通家庭那裏能夠負擔一個月4-5萬元的薪水?
把有勞動能力的年輕人/中年人困在家裡去做看護, 對國家整體的生產力不是一件正面的事情吧!
外籍勞工的福利比台勞好.
在台三年回鄉買地,再三年蓋房,再三年就可以退休了,
而且還可以挑選僱主,太累換!小費少換!,太囉嗦換!
我深深的覺得.....他比我們好太多了~~辛苦大半輩子未必能換一間房,
請他們來還要顧她們.........怨!!!@@
外籍勞工的福利比台勞好.
在台三年回鄉買地,再三年蓋房,再三年就可以退休了,
而且還可以挑選僱主,太累換!小費少換!,太囉嗦換!
我深深的覺得.....他比我們好太多了~~辛苦大半輩子未必能換一間房,
請他們來還要顧她們.........怨!!!@@
ㄢˉ咕媽發表於2015-04-20 15:31:39好像不能這樣比吧~ 個國家的物價水平跟薪資水平不同阿! 那就像是賺美金年薪一兩百萬,回台灣買房買地也沒壓力阿!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對於外傭的需求會越來越大,
但這些外籍幫傭已漸漸不來,菲律賓人會講英文,喜歡到歐美國家,
印尼政府也撂話2017年不再放人,會修改規定應該也是不得已,
連我娘家的印傭都想到韓國工作,雖然要付給仲介更多錢,但賺得也比在台灣多,
現在不是我們挑人,是人家挑我們喔~覺得雇主不好可把雇主換掉!
(原作者於 2015-04-20 16:55:49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