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各新聞~ 心中五味雜陳
是不是這個爸爸有錯在先~ 所以 法官這樣判呢!!
我怕對方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我離婚!
擔心將來也會遇到這事情~ 所以想請瞭解法律的人幫忙回答喔!! 謝謝!!
這件事有幾個重點
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不論是夫到加拿大或是妻回台灣住)
2.父母有義務扶養小孩到成年
3.夫妻間有協議,夫要支付1500加幣/月當家用
最主要是"協議支付家用+扶養",所以要給付相關生活費用
但也確定夫妻之間僅有名分,已無情感,所以判決離婚
至於版媽問說"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離婚",這可能跟這個新聞不太一樣吧
就算不離婚,也是可以要求男方給付家用的
這個案子是妻子提出來的,可見妻子也不想要有這個婚姻了
若是由男方提出,我想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原作者於 2013-12-03 18:50:41 重新編輯過)這新聞給我的感覺是"男方想離婚所以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
請問有人知道~ ”協議” 一定要有白紙黑字嗎?
口頭算嗎?
就算不離婚,也是可以要求男方給付家用的 +1
但那妻子提出前 對方就已經一直要離婚了~ 妻子只是尋法律途徑找回自己的權益!!
我不想走到那步~ 但是錢(孩子用)還是最現實的問題~謝謝
"口頭"...
這部分不好舉證,民法常常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先試試看"調解委員會"或是"家族會議",看能不能要他拿些小孩的錢出來(有第三人證+白紙黑字)
現階段要開始收集小孩的相關費用單據(學費/補習/生活費)備用
(原作者於 2013-12-03 19:17:50 重新編輯過)謝謝樓上媽咪 熱情回應~ 很感恩喔!!
我現在在思考 如何在不談離婚的狀況下(還沒想好細節) 請對方支付小孩的教育費 (爸爸該盡之義務)
有人有經驗的嗎? THX
(原作者於 2013-12-03 23:42:27 重新編輯過)這個問題很簡單,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9220號判例認為:「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39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更認為只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根本不需要他方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付扶養費用,被認定惡意遺棄的機會很大,而是法定的離婚事由。
再補充一點,對方拒付生活費,只有你可以提起離婚,對方是不可以提離婚的。
就好像不能自己跑去跟別人通姦,然後說要離婚是一樣的道理。
(原作者於 2013-12-04 09:41:15 重新編輯過)謝謝好心的律師爸幫忙回答~
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 這點~ 我有工作,可以養活我自己,但是若對方不負擔部分孩子教養費,只會導致無謀生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國小)生活上受到影響,這也可以因為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根本不需要他方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付扶養費用,被認定惡意遺棄的機會很大~ 對嗎?
最後~ 是不是非得走上法院或是離婚一途,才能要求對方善盡為人父為人夫的義務呢!
謝謝你~
好奇怪喔!! 我點進去可以的
謝謝媽咪喔!!
說好移民不履行 妻訴離判准 中央社 – 2013年12月2日 下午12:21(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陳男一家說好移民加拿大,他卻以要回台賺錢為由,拒絕至加拿大與妻兒同住。最高法院認為陳男夫妻無婚姻之實,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一家三口於民國83年間協議移民加拿大後,因一時財務問題,約定全家赴加拿大購屋後,暫由陳男先返台工作,按月支付加幣1500元作為家用,待陳男離職後再赴加拿大與妻兒同住。
陳男妻子何姓女子主張,陳男自84年10月起拒絕赴加國與她同住,又不斷逼迫她離婚,並以「家庭生活供給者」地位恣意貶低她,且陳男以「有相親資格的單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國多次,自88年9月起還故意不給生活費,請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並給付先前未支付的生活費。
陳男反駁,因為他在台灣有工作,且身體無法適應加拿大的氣候環境,必須依賴國內醫療環境,有正當理由不赴加拿大與妻子同居;此外,兒子已成年就業,妻子也未依承諾返台。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陳男未依協議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費,期間長達10餘年,還曾寫信給妻子表示「臉皮撕破、不可能了」、「何不如離了婚賣了房子,各過各的日子」。
法院認為兩造長期以來僅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彼此也欠缺夫妻關愛之情,因此判准兩人離婚,陳男並須給付應支付的生活費等費用,全案確定。1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