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生活費訴請離婚的判例~

今天看到這各新聞~ 心中五味雜陳

是不是這個爸爸有錯在先~ 所以 法官這樣判呢!!

http://tw.news.yahoo.com/%E8%AA%AA%E5%A5%BD%E7%A7%BB%E6%B0%91%E4%B8%8D%E5%B1%A5%E8%A1%8C-%E5%A6%BB%E8%A8%B4%E9%9B%A2%E5%88%A4%E5%87%86-042159709.html

我怕對方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我離婚!

擔心將來也會遇到這事情~ 所以想請瞭解法律的人幫忙回答喔!! 謝謝!!

於2013-12-03 18:35:24 補充發言

好奇怪喔!! 我點進去可以的

謝謝媽咪喔!!

說好移民不履行 妻訴離判准 中央社 – 2013年12月2日 下午12:21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陳男一家說好移民加拿大,他卻以要回台賺錢為由,拒絕至加拿大與妻兒同住。最高法院認為陳男夫妻無婚姻之實,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一家三口於民國83年間協議移民加拿大後,因一時財務問題,約定全家赴加拿大購屋後,暫由陳男先返台工作,按月支付加幣1500元作為家用,待陳男離職後再赴加拿大與妻兒同住。

陳男妻子何姓女子主張,陳男自84年10月起拒絕赴加國與她同住,又不斷逼迫她離婚,並以「家庭生活供給者」地位恣意貶低她,且陳男以「有相親資格的單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國多次,自88年9月起還故意不給生活費,請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並給付先前未支付的生活費。

陳男反駁,因為他在台灣有工作,且身體無法適應加拿大的氣候環境,必須依賴國內醫療環境,有正當理由不赴加拿大與妻子同居;此外,兒子已成年就業,妻子也未依承諾返台。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陳男未依協議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費,期間長達10餘年,還曾寫信給妻子表示「臉皮撕破、不可能了」、「何不如離了婚賣了房子,各過各的日子」。

法院認為兩造長期以來僅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彼此也欠缺夫妻關愛之情,因此判准兩人離婚,陳男並須給付應支付的生活費等費用,全案確定。1021202

點進去, 裡面沒有東西耶.

 

你要不要把新聞的題目貼出, 大家再自己去找. '

 

zzzchen
zzzchen 2013-12-03 18:45:04 #2F
 

這件事有幾個重點

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不論是夫到加拿大或是妻回台灣住)

2.父母有義務扶養小孩到成年

3.夫妻間有協議,夫要支付1500加幣/月當家用

最主要是"協議支付家用+扶養",所以要給付相關生活費用

但也確定夫妻之間僅有名分,已無情感,所以判決離婚

 

至於版媽問說"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離婚",這可能跟這個新聞不太一樣吧

就算不離婚,也是可以要求男方給付家用的

這個案子是妻子提出來的,可見妻子也不想要有這個婚姻了

若是由男方提出,我想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原作者於 2013-12-03 18:50:41 重新編輯過)

這新聞給我的感覺是"男方想離婚所以以拒付孩子費用來逼迫",

請問有人知道~ ”協議” 一定要有白紙黑字嗎?

口頭算嗎?  

就算不離婚,也是可以要求男方給付家用的 +1

但那妻子提出前 對方就已經一直要離婚了~ 妻子只是尋法律途徑找回自己的權益!!

我不想走到那步~ 但是錢(孩子用)還是最現實的問題~謝謝

zzzchen
zzzchen 2013-12-03 19:11:23 #4F
 

"口頭"...

這部分不好舉證,民法常常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先試試看"調解委員會"或是"家族會議",看能不能要他拿些小孩的錢出來(有第三人證+白紙黑字)

現階段要開始收集小孩的相關費用單據(學費/補習/生活費)備用

(原作者於 2013-12-03 19:17:50 重新編輯過)

謝謝樓上媽咪 熱情回應~  很感恩喔!!

我現在在思考 如何在不談離婚的狀況下(還沒想好細節) 請對方支付小孩的教育費 (爸爸該盡之義務)

有人有經驗的嗎? THX

(原作者於 2013-12-03 23:42:27 重新編輯過)
律師爸~
律師爸~ 2013-12-04 09:39:25 #6F
 

這個問題很簡單,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9220號判例認為:「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39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更認為只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根本不需要他方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付扶養費用,被認定惡意遺棄的機會很大,而是法定的離婚事由。

 

再補充一點,對方拒付生活費,只有你可以提起離婚,對方是不可以提離婚的。

就好像不能自己跑去跟別人通姦,然後說要離婚是一樣的道理。

(原作者於 2013-12-04 09:41:15 重新編輯過)

謝謝好心的律師爸幫忙回答~

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 這點~ 我有工作,可以養活我自己,但是若對方不負擔部分孩子教養費,只會導致無謀生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國小)生活上受到影響,這也可以因為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根本不需要他方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付扶養費用,被認定惡意遺棄的機會很大~ 對嗎?

最後~ 是不是非得走上法院或是離婚一途,才能要求對方善盡為人父為人夫的義務呢!

謝謝你~

律師爸~
律師爸~ 2013-12-04 16:24:29 #8F
 
這種情形,應該是其他重大事由來主張離婚
律師爸~
律師爸~ 2013-12-04 16:24:29 #9F
 
這種情形,應該是其他重大事由來主張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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