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真的不care小三的問題。
我只care孩子的收養問題,那是談起來心會痛,上班直掉眼淚的問題。
首先,看看伴侶盟的法條:
第 1058-8 條(收養子女)
伴侶關係存續中,伴侶一方得單獨或與他方共同收養子女。
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須得伴侶他方之同意。
伴侶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
伴侶收養子女或伴侶被收養時,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三章收養之規定。
再看看伴侶盟的解釋:
(二)為什麼伴侶制度不採婚生推定?
伴侶制度既然不以愛情關係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
也沒有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至於情人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其意願協商決定是否互負性忠貞義務),
有可能由兩位好朋友、好鄰居所組成,
這種情況下,雙方也許各有性伴侶,
即使有孩子,也不一定是和對方生的,
此時若預設伴侶關係中出生的子女,自動和他方伴侶發生親子關係,
將與伴侶制度的基本預設互相矛盾。
因此,伴侶制不採婚生推定,
若雙方計畫共同生養孩子,
非生母(或生父)之一方,可透過收養的方式與他方子女發生親子關係,
也可以在伴侶契約中先行協商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
您看到這裡的問題了嗎?
問題在哪裡?
因為法條很難懂,解釋很抽象
我通常喜歡用例子來幫助自己理解:
假設我跟同居男友老宣同居期間,我跟隔壁小王生了孩子。
因為有這個法案,說「伴侶一方得收養他方子女」
我可以請同居的老宣收養我的孩子
(因為男友是高科技大老嘛~當然是由他收養啊!)
注意了,是「得」,不是「應」
所以,老宣也「得不」收養。
可是,小王四肢發達,頭腦簡單
連自己都養不活,何況他的骨肉。
所以,我只能把孩子接來跟我及老宣吃香喝辣。
這時候,可憐的小王骨肉跟老宣是什麼關係?
所以,我認為基督教文宣指出:「兒童不再有固定父母」,是對的。
很重要的是,這裡的兒童不能跟孤兒或出養的孩子相提並論。
孤兒等接受非血緣父母照顧是原生父母不得已的、沒有選擇下的選擇。
但在伴侶盟的設計裡,明明原生父母有更好的選項
(也就是,我要離開老宣跟小王共組家庭撫養孩子),
但是卻不選,而做出另一個較劣的選擇
(因著這個法案有多一個選項,也是個較劣的選項)
驚慘的來了!
那是伍迪艾倫跟米亞法羅的故事:
簡單說:
伍迪艾倫跟米亞法羅同居12年。
他們生了1個孩子。
也共同領養了2個孩子。
然後很奇怪,米亞法羅「自己領養」一些孩子,其中一個是來自北韓的順宜。
更奇怪的是,伍迪艾倫「並沒有」收養順宜,雖然他們都「同住一個屋簷下」。
伍迪艾倫看著順宜長大。
伍迪艾倫在順宜27歲時,兩人結婚了。
是的,結婚,不是同居,而且沒有亂倫的問題。
(有些人會覺得是亂倫,因為順宜是法羅的合法養子女的姊姊)
親愛的爸爸媽媽,
您看到這個故事與伴侶盟「伴侶制度/孩童收養」之間的共通性嗎?
希望,伍迪艾倫跟米亞法羅的故事,能夠教導我們一些事。
(原作者於 2013-11-08 17:07:23 重新編輯過)伍迪艾倫這例子在國外會多發生多件嗎?
說真的他跟北韓收養子女的確是無血緣關係
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案例吧?
有血緣關係當然不能亂來...可能是國情不同的關係~
或許外國對於多元家庭比較能理解?
拜託,請大家幫忙轉寄或轉貼以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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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宣照片,在我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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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兩點,我們凱道見!讓政府聽見我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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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媽媽:
他們沒有血緣關係不是我的重點
(就好像他們有沒有亂倫不是我的重點)
我的重點是,順宜「喪失了在正常家庭成長的權利」
(不論她自己是否看得見,她失去了什麼)
(在一個「可以合法關係混亂的家庭」裡長大,要看得見也很難吧)
維基百科裡有這樣的一段話:
「艾倫沒有領養法羅其餘的子女,包括宋宜·法羅·普列文(法羅和安德烈·普列文的養女,即宋宜·普列文)。1992年,法羅發現了艾倫所拍的宋宜的裸照,那時宋宜才20歲。隨後法羅與艾倫分手。在她的自傳 《What Falls Away》 中,法羅說艾倫承認了與宋宜的不正當關係。」
就算您不同意順宜有什麼損失(嗯~她終於找到一生的至愛了)
要不要換個角度,從法羅的角度來看??
(原作者於 2013-11-11 13:02:01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