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部分包括同一建築執照, 或同一使用執照 , 共同使用的設備如 出入道路, 出入大門, 共同受電或電信室等-------- 但如果各戶單獨建照, 個別大門出入則視為單獨-->現已改無須成立管委會.( 二.依你所述50戶, 有共同出入口, 算是小社區了且社區應有筆公共基金暫存所在的縣市政府之專款專戶內, 三.貴社區應有店面或臨路戶與中庭戶 ,為了管委會運作,公設基金及管委會折成二個部份.若店面或臨路戶沒有交互衝突公設(如出入道路, 出入大門等),故將公設基金發給店面(或臨路戶)自行運用,可分獨立公設基金及管委會運作 再來建商興建集合住宅前,建商應提列社區基金: 公寓大廈起造人(建商),做為社區未來公共事務經費。基本上建商應提列公共基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列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提撥並依法依工程造價提列一定比例公共基金予社區 建商交屋時協助社區成立管理委會 社區住戶只要二分之一的人同意 就可以到所在的縣市政府申請該筆費用,(申請程序上當地縣市政府官網查詢,如台中市都發局/建照管理科) 申請下來的錢,就可以轉為維護社區的基金~~(無須再繳管理費,除有重大維修) 1.先成立管委會(並請建商交付應付之資料如社區之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含水電.消防設備管線圖說等) 2.準備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的程序及應準備的資料文件及成立的流程及應向那些機關申請. (原作者於 2013-04-26 14:06:14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