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
您好~請問
之前有因為家暴問題跟您詢問過,目前我的家暴保護令已發布申請通過了,那因為8月底時先生起訴離婚,排定今年10月17日調解離婚,被告我主張不願調解離婚,請法院自行排定開庭時間
那接下來家訪,因為我目前沒工作正在準備考保險人員登錄考,這樣我要據實以告嗎?目前也還有幫忙父母的務農工作,父母也會多少拿一點幫忙的費用給我,這些需要提證明給社工人員看嗎?還是口頭上告知就行?而以經濟能力狀況,我需要在存摺簿裡放一筆錢證明我的能力狀況呢?如此會不會對我爭取兩個小孩扣分的勝算?有朋友跟我說請開店的朋友幫忙開一張工作證明就行,如此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