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最近買了一間屋子,因為為了買這間屋子,把身邊所有的錢財全部投入了。
所以老公建議,一開始先和銀行申請寬限期,意思就是只繳利息不繳本金,然後,利用寬限期的期間,把生活備用金先準備起來。
免得將來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身邊沒個備用金可以用,反倒讓生活陷入困頓當中。
他打算一口氣和銀行申請3年的寬限期(當然是一年一年送審),然後趁這3年,先在身邊存個百萬左右當備用金,接下來他也不打算有錢就先還房貸本金。
只要照著約定金額還就好。
我個人是不反對先申請寬限期存備用金的(我也認為有這個必要,畢竟買房後,就怕會有其他無法預期的支出導致整個生活大亂)
但我會希望,以後只留備用金,只要存到一筆錢,就先去還本金。
老公卻認為不用先還本金,就再存在身邊,然後等將來要再換屋時,那錢可以當做頭期款。
各位你們覺得哪個比較妥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