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1學年度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申請提早入學鑑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北教特字第1001780366號訂定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2條。
(二)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3條。
二、申請對象
設籍本市(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年滿5足歲(民國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
三、實施方式
(一)申請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攜戶口名簿正本、報名表至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核章後,至各指定之初選評量場地設置學校辦理申請手續。
(二)辦理程序:家長或監護人完成申請手續後,經初選評量合格者由特教資源中心通知複選評量事宜,複選合格者送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核定後,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審議結果書面通知。
四、鑑定及入學程序
(一)實施計畫及申請表發售:
1. 時間:自101年2月10日(星期五)至3月02日(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整,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整止。
2. 發售地點:新北市各分區特教中心
3. 鑑定實施計畫公告及相關資訊請至新北市特殊教育資訊網站(www.sec.ntpc.edu.tw)下載。
4. 鑑定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工本費20元整。
(二)初選
1. 報名:自101年2月29日(星期三)至3月02日(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整,下午1時30分至4時整止。
2. 評量時間及地點:
(1) 時間:101年3月17日(星期六),依學校排定時間進場接受評量。
(2) 初選評量地點:如評量證指定之地點。
(三)複選:
1. 資格:通過初選標準者。
2. 申請:時間:101年4月05日(星期四)至4月06日(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整,下午1時30分至4時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