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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孩子的爸爸長期居留在海外工作,我們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對於探視時間與方式有爭議,因為我不同意他將孩子帶去他的居留地(非國籍地),我對於當地的生活醫療都有很大的疑慮,同時,因為我和孩子都是雙重國籍,所以也為了避免他將孩子帶走就不送回,我堅持只能他來台灣探視
針對像這樣一方並不住台灣情況,如果由法院裁定的話,會如何設定探視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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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會看爸爸與孩子的生活作息來酌定一個比較適合的方式,通常會集中在寒、暑假,讓爸爸有比較長的時間跟小孩相處,如寒假15天、暑假30天等,至於是不是可以讓小孩帶出國,一般不太會限制,除非您能證明讓小孩帶出國會有對小孩不利的情事發生(如爸爸可能會將小孩不送回來的具體理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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