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妳推
我有轉貼一些資訊供參考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250276&bid=12&r=
http://www.children.org.tw/database_p0.php?id=202&typeid=26&offset=15
學校可以做的事
根據Olweus(1991)研究,學校有效介入霸凌事件,且發展出安全與支持的校園氣氛,自然會使霸凌的情形獲得改善。因此學校應:
● 建立一套完整的反霸凌政策。
● 針對全校的教職員工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包括霸凌對孩子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孩子的通報等。
● 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並解釋反霸凌的政策與相關措施。
● 加強對學生行為的監督,尤其是比較不易管理的地方像是廁所、操場或是樓梯間,安排教職人
員或志工在下課與放學一小時內加以巡守。
【老師可以做的事】
● 立即介入:一看到霸凌事件就立刻去阻止它。
● 將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分開談,如果加害者不只一位,應快速地將每個人分開談。
● 跟其他的教職員討論以取得更周延的資訊,並檢視學校可運用之資源。
● 運用校規或班規告訴校園小霸王他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告訴小霸王將受到的懲罰,而且通知
他的家長到學校處理。
● 向被害學童保證會採取措施,避免霸凌情況再度發生。
● 講究時效:盡速通知校園小霸王與出氣筒的家長,最好是事發的當天就打通電話到家裡,之後
立即安排與家長的面談。
● 發展被霸凌者同儕支持的網絡、社會技巧以及自信心,特別是果斷表達的技巧這一項。
● 對於校園小霸王的特別再教育相當重要,除處罰之外,更要重新將他的社會技巧塑形、減低他
的攻擊性並且增強其同理心。
● 後續與家長以及相關人等溝通,直到事情已經完全解決。
● 持續監督霸凌者行為以及注意受害者的安危。
若加害者的行為沒有改善甚至危害被害者的安全,最終要轉學轉班或移至另一方案進行再教育的應該是小霸王而不是出氣筒,校園小霸王因霸凌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會是所有學生的借鏡。
父母積極主動地找老師談,
會比等待學校改善來得有效率,
直接問老師是否知悉學生間有霸凌事件,
再和導師及輔導老師討論處理的辦法。
情節重大的,一定要讓校方的高層瞭解,並敦促改善及保護學生。
他山之石----------香港灣仔區(相當於北市大安區)警方的校園連繫網
http://hkuspace.hku.hk/wchpol-schlink/main.php
台灣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
他們處理校園暴力﹐可不是只有學校﹐家長﹐基金會在搖旗
是直接由警方主導﹐有興趣的相關人士可以點進去﹐慢慢研究。
路過的媽媽﹐就看一下我節錄的片段(關於校園霸凌)
這些資訊是香港的學生家長開學日就會知道的
灣仔區大大小小的學校大約有20~30間左右﹐
嗯﹐有名的水餃就是指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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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的定義
(資料來源 : 教育統籌局「和諧校園齊創建」資源套)
對於欺凌行為的界定,各有不同的觀點,但大部分有關欺凌行為的定義,皆包括下列三個元素:
重複發生
欺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
具惡意
欺凌者蓄意地欺壓及傷害他人。
權力不平衡 的狀態
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 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同時擁有以上三個元素的行為,才會被界定為欺凌。總括來說,欺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以強凌弱或以眾欺寡,恃勢不斷蓄意傷害或欺壓別人的行為。
欺凌行為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三類:
1. 身體/行為 暴力的欺凌
例如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 拉扯頭髮,以及強索金錢或物品等。
2. 言語攻擊的欺凌
例如恐嚇、粗言穢語、喝罵、中傷、譏諷、呼叫「花名」及針對 身體特徵、能力、種族等個人特質,加以惡意嘲笑和侮辱等。
3. 間接的欺凌
例如造謠、蓄意不友善、無視別人的存在、 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等。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欺凌者可利用互聯網上的途徑,例如透過電郵、網頁、網上聊天、或手提電話的短訊,惡意造謠、發放侮辱性的消息或人身攻擊的言論,以嘲弄及中傷受害者,形成「網上欺凌」的現象。
欺凌行為的分析
很多時,欺凌被視為「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問題,其他所有在旁目睹事件者,一般被稱為「旁觀者」。表面上旁觀者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欺凌,但研究指出旁觀者的反應和行為,對事件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旁觀者的沈默,在欺凌者眼中,是對欺凌行為的默許;旁觀者的吶喊助威就更具煽動力,令欺凌者覺得威風而助長其氣焰。相反地,若旁觀者對欺凌者的行為表示不滿並加以勸阻,或對受害者施以援手,是有助即時緩和或制止欺凌事件。所以欺凌是一個過程,當中蘊藏著一個複雜的互動狀態。
一些研究嘗試將涉及欺凌事件中的人物作出更細緻的分類:
欺凌者 ( Bully ) 發動欺凌行為,帶領其他同學參與其中。
協助者 ( Assistant ) 跟隨帶領者,直接參與欺凌行動。
旁觀者 ( Bystander )支持欺凌者的行為,例如在旁嬉笑或吶喊助威。
受害者 ( Victim ) 受到欺凌。
保護者 ( Defender ) 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嘗試制止欺凌行為。
局外人 ( Outsider ) 置身事外。
這些角色並非持久不變,相反來說,它們會因應不同情況或隨著事件的發展而有所變動。例如「旁觀者」受到當時氣氛的感染,若把持不定,會成為「協助者」。值得注意的是,「局外人」最常扮演的次角色是「保護者」。研究顯示透過適當教育,令學生認識欺凌的禍害,明白朋輩間互相支援的重要,「局外人」會不再沈默,並採取積極的行動,支援受害者,協助制止欺凌。
欺凌者的類型
i) 典型欺凌者
霸道和衝動,傾向使用暴力欺壓他人;
比較自我中心,對受害同學缺少同理心;
社交能力及自尊感並不遜於其他人;
得到部分朋輩的認同;
男性欺凌者一般頗為強壯。
ii) 被動欺凌者
看見欺凌者的暴力行為得逞,於是協助及附和欺凌者;有些則藉此保護自己免受欺凌;
在朋輩間不受重視;缺乏安全感;
部分社交能力弱、容易焦慮和自信心偏低。
男女學生皆有欺凌行為,一般情況下,經常欺凌他人的,以男生較多。男生多採用較直接的方式,如推撞、恐嚇等,受害者包括男女同學;女生則較多用間接的方式,如造謠、排擠等,而受害者則以女同學為多。
受害者特徵
綜合多個學者的意見,被選定為欺凌對象的學生,可能擁有一項或多項以下的特質:
性格比較內向、害羞和怕事;
沈默、表達能力不佳;
在同學間不受重視,只有很少朋友,在學校中十分孤單;
缺乏與朋輩相處的社交技巧,容易引起同學不滿和反感;
不擅於處理衝突或解決問題,容易作出過激或挑釁的反應;
擁有某種特徵或行為習慣,與一般同學有異;
有特殊需要,如弱智、弱能、過度活躍、自閉及其他學習、情緒及行為上有困難的學生。
欺凌可能涉及的刑事罪行
欺凌問題如果沒有得到適當的處理,欺凌者暴力逞強的傾向可會更加嚴重。任何形式的欺凌,都會帶出不同程度的問題,涉及違法的行為。例如毆打、傷人、恐嚇、勒索及刑事毀壞等。
至於旁觀者,他們雖然並沒有直接參與欺凌行為,但部分旁觀者可能受到欺凌者的感染,從旁吶喊助威、煽動及施加群體壓力,逼害欺凌對象,因而觸犯協助教唆之刑事問題。
因此警方在此呼籲年青人,當你向他人作出欺凌行為之前應該三思後果之嚴重性,莫因好性逞強,而觸犯法例。
警方處理校園暴力和欺凌問題的措施
警察學校聯絡計劃
自1974年以來,學校聯絡計劃一直是警隊社區警務策略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藉此計劃,警方可與校方及學界合作,協助防止學校出現青少年犯罪行為。警隊現有34名學校聯絡主任及51名學校聯絡主任(中學),透過他們與學界建立有效的溝通網絡,協助學校從教育、訓導和輔導的層面去預防不同的校園暴力/欺凌事件蔓延,以及摘除其他罪惡在校園內滋生的機會。
由學校聯絡主任專責協助學界
定期探訪及與教師和學校的青少年團體保持密切聯繫,以期協助學校防止青少年犯罪和參與罪惡活動;
對於校內學生不規矩行為,向校方建議有效的執法方式;
與學界(教師、學校社工以至家長教師會)聯絡,建立有效的溝通網絡及
良好的工作關係;
與邊緣學生進行小組/個別討論,向他們灌輸紀律及正確價值觀;
將適當的個案轉介有關的多機構合作計劃;以及定期舉行講座及研討會,將滅罪訊息在校園廣泛傳播,增強學生的防範意識和戒心,以免受騙或被利用。加強與個別學生接觸和溝通
在2009年全年,學校聯絡主任進行了20363次探訪,會見了3077名中小學生。警方繼續著重個人溝通及與個別學生接觸,藉以消除校園的暴力趨勢。
多機構合作
青少年犯罪及參與罪惡活動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必須以多機構合作方式處理。警方與校方及學界一直緊密合作。除定期由學校聯絡主任到學校探訪及與學生、教師、學校社工和家長教師會保持密切聯繫之外,各警區合共舉辦接近五十個青少年計劃,以多機構合作方式,由警方、其他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及/或團體,透過各種活動向青少年灌輸紀律意識、防止青少年犯罪及減少再犯案率。
重點打擊滲進校園的黑社會活動
在學校出現與對黑社會有關的活動,多屬欺凌同輩的案件,例如毆打、勒索及自稱黑社會會員。對於聲稱涉及黑社會的個案,警方均十分關注,這是各級警務行動的其中一項重點工作。現時並無跡象顯示黑社會滲入學校有增加趨勢。學校聯絡主任在所屬反黑單位的支援下,與校方保持密切聯繫,以期找出易受黑社會影響的學生,防止黑社會滲入學校。
校方處理校園暴力及欺凌問題可採取的措施
校方若發覺校內有暴力及欺凌問題時,應立即處理,以免事件蔓延及趨向嚴重。
立即了解整件事件的過程;
接見受害者學生及查詢事件;
接見欺凌者學生向他們灌輸紀律及正確價值觀;
如有須要可諮詢學校聯絡主任及尋求協助;
牽涉嚴重暴力問題,則應果斷報案處理;警方會調查每宗舉報的事件。不過一些性質輕微的違法事件會交由校方處理,但仍須視乎事件的情況及當事人的態度而定。
相關的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可處終身監禁)
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可處判監禁3年)
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可處判監禁3年)
第40條:普通襲擊(可處判監禁1年)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盜竊罪(可處判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判監禁10年)
第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判監禁10年)
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行為(可處判監禁5年)
第25條: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可處判監禁5年)
第93條:協助犯及教唆犯(可處判與犯事者同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