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4/78/2dncp.html
我是覺得這跟性侵女童無違反其意願有異曲同工之妙。
明明很明顯的是刑事犯罪行為,具傷害他人意圖,刑事卻不起訴,
是真不能起訴還是自由心證問題?
那好,以後只要有錢,是富豪,可以賠得起民事,就可以任意發布宣傳他人自願拍下的裸露照片,只要照片不足以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及引起普通人噁心、羞恥或厭惡感,僅在呈現女性胴體美感,不符合犯罪要件。
不管男女都一樣囉?
明明對當事人有實質傷害,不管是哪一方面,那只要話說的好聽,恐嚇、公然侮辱、誹謗都可以不起訴。
我可以用反諷跟一個人說你就像豬一樣可愛耶!
到處說某人或眼睛漂亮,明眸皓眼之類的。
以後都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