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喔!!我有申請過。
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記得要拿給醫生填寫蓋章,會比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貴(好像要200元)。
投保單位證明欄要拿給公司蓋章,勞保局會查核公司的給付額,作為核定給付金額。
兩年內都可以申請
但是...要找原投保單位蓋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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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傷病給付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15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勿逾2年請領時效)
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六、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事務處)
(四)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九、傷病事由、經過、申請給付期間、取薪情形及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原作者於 2010-09-24 07:36:03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