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msn看到TVBS的新聞
"賈靜雯爭女風波,台灣法院判決孫志浩為主要監護人,現在,賈靜雯、孫志浩的判決書,在網路上就看得到。
陶晶瑩的姊妹淘網站,PO這份判決書,當中包括了台灣法院長達24頁的判決書、以及台灣與美國的判決比較,加上台灣法院裁定結果,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要件相比,陶晶瑩把判決書內容,鉅細靡遺公佈在網路上,要網友加入討論,不僅如此,還找上立委洪秀柱,希望針對賈靜雯爭女官司昭開公聽會。
立委洪秀柱:「是黃珊珊和陶晶瑩她們來找我,這個案子有很多值得我們探討的地方,而且對以後的類似案件,是會有些幫助的。」
賈靜雯離婚爭女,立委洪秀柱也來參一咖,預計下禮拜二將邀集婦女團體,為賈靜雯舉辦公聽會。孫志浩代表律師張迺良(2010.9.1):「梧桐妹自己也很喜歡,這是她的意願,也很習慣在美國唸書、受教育。」
問題的關鍵就在,在美國受教育真的對孩子比較好媽?還有,賈靜雯是藝人就真的比較沒時間照顧小孩?爭女官司,有陶晶瑩跟立委加入討論,看來,這場監護權大戰,已經跳脫藝人八卦,演變成社會議題了。"
八卦看看就算
但是,法官大人的判決準則,我可就很有興趣深入研究了
附上前幾天參與討論的一則話題
"賈靜雯爭女官司,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204963&bid=6&r=79&page=2
我在25樓&74樓
附上姊妹淘網站
http://www.wo-men.com.tw/article.aspx?cid=38&id=1107
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美判決比較表
http://www.wo-men.com.tw/article.aspx?cid=38&id=1108
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灣法院裁定與為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要件
http://www.wo-men.com.tw/article.aspx?cid=38&id=1106
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灣裁定書
有沒有人統計過
台灣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母親的比例(單就訴訟爭監護權者,不含監護權協議決定者)
判給父親者,判決的理由?
判給父親者,父母雙方的工作及收入情況比較(沒工作就不能養小孩嗎?有錢的那一方付贍養費不行嗎?還是"有錢=比較會養小孩"?)
父親(或母親)有暴力行為者,孩子判給誰?
以上,如果能有個統計數字,應該較能客觀的說明台灣法官的判決邏輯
就我10年前所見(當時工作常接觸爭監護權案例),唉...不提也罷
(原作者於 2010-09-09 22:33:55 重新編輯過)
梧桐妹的意願...
http://www.wo-men.com.tw/article.aspx?cid=38&id=1108
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灣法院裁定與為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要件
我國民法第1055之1條各款規定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第2款)
非訟事件法第128條規定,7歲以下小孩的意見並不能做為子女意願的主要依據
(表格無法複製,詳情請見姊妹淘網站表格內容)
7F媽咪
也不要太擔心,因為社會局訪視報告還是有很大作用
幫妳祈禱遇到好法官+妳先生不夠力沒法找管道施壓...
(原作者於 2010-09-09 23:06:06 重新編輯過)
努力研讀那份絡絡長的裁定書中
希望能弄懂法官大人的判決邏輯,最好是能夠說服我啦
我並不希望只因為大家同樣是媽媽,就不分青紅皂白一股腦兒只支持做媽媽的
所以,陶子這次做的,我覺得很棒,把裁定書po上網,大家一起來公斷
大家也可以上"姊妹淘"去參與陶子的討論
10樓媽咪說的也是真的,很多人不過是想出名罷了,不過
如果"炒做"能多多少少讓台灣的司法更保障女性一點點,就算只有一點點進步,我覺得,就讓她炒吧(要不然,市井小民的呼聲難道比較容易被聽見嗎?)
丟幾個問題出來:
法官判定的標準是在於"誰能以更多的錢來供給小孩優質生活"
還是
"誰能勝任小孩現階段的主要教養者?"
"孩子自出生到2008年11月底父母開始爭監護權為止,主要教養照護者是誰?那樣的教養方式有問題嗎?需要改變嗎?原因?"
可以看
http://www.wo-men.com.tw/article.aspx?cid=38&id=1107
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美判決比較表
下面附註的部分,有美國法官的判決,可以看看美國法官的判決邏輯
"好幾億vs.幾千萬"
錢多到一個地步,養孩子綽綽有餘(除非只花不賺),需要無止盡的比誰錢多嗎?
關於15樓夜精靈媽咪說的
法官(主要依據社工訪視報告)有提到兩造都經濟豐厚...
打個比方,如果今天你很想買一個獨一無二的物品,有個買主跟你搶
賣家說:"我看你們兩個都很有財力,不過他好像比你出得起更好的價碼..."
你會怎麼解讀賣家的話呢?
之所以打這樣的比方,因為就絡絡長的裁定書來看,社工訪視報告及法官都認為兩方各種條件均相當,判給男方較多的理由,就真的只是因為
1.男方就小孩在美國之就學已有規劃
2.男方撫育子女亦有相當支支持系統,可使小孩有較完善之照顧
疑點:男方之前不是還向女方要求返還(或要求均分?)財產嗎?當時不是說他月薪只有三千五美金嗎?三千五美金,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附近,能幹啥?能供得起他所提出的就學規劃?(萬一這三千五美金還是稅前薪資,扣稅後...)
所謂的支持系統,難道不是指男方的家世背景嗎?
我並不想筆戰
但是夜精靈媽咪,關於妳問的
"如果其他條件都相當,
但小孩明顯可以在經濟無慮的環境成長,
你是法官,你會判給誰?!"
按我自己成長過程的體會(我出自表面小康但實則長年背負鉅額債務的家庭),我會覺得
錢,夠用就好,除非一方真的非常沒錢,窮到養不起孩子,否則,真的不能當作少判給他的理由
更進一步說,為什麼台灣離婚爭監護權常常在看誰工作好誰錢多?
歐美的許多離婚案件,離婚後就是財產均分,這樣,還會有誰錢多誰錢少的問題嗎?錢少但是比較適合教養孩子的話,錢多的真的就負責付贍養費呀
今天這案子大家可以只當作名人八卦
但是,在離婚率日漸升高的台灣,如果換做我們的親友要打離婚官司,你希望法官判決的依據是甚麼?
今天這案子,因為兩造是名人,法官還不敢太草率吧
換了平民百姓,按我看,法官根據的,就是法條,兩造的呈堂證供與說詞,再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了,法官大概不會花時間親自去訪視當事者小孩吧...
這自由心證,依據的就是法官的道德倫理標準及價值觀了
這個道德倫理標準及價值觀...
萬一一方又像10樓媽咪提到的,"耍爛招...,故意招惹你讓你跟他起爭執...",法官會怎麼判???
我雖然沒有親身打過離婚官司,但陪著我的案主經歷過,想像一下,這些,放在你愛的親友身上,你會做何感想?
(原作者於 2010-09-11 01:17:29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