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先生收到的,他轉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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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自99/8/1起施行)
服務對象: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其他]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自99/8/1起施行)[url=http://www.eyny.com/viewthread.php?tid=5092628][其他]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自99/8/1起施行)[/url]伊莉討論區[url=http://www.eyny.com/]伊莉討論區[/url]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翠翢耤聜,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裬褖裮褉,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箊箋粺粹,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漂漰漲漞,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當年度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當年度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審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完成後,應自行核定;未受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申請案件經核定,符合規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六)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七)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PS:我自已所問的是高雄市:幼稚園(教育局第三科07-336-8333轉2111)托兒所(社會局第五科07-336-8333轉2451& 2454)
重點在於:幼稚園4足歲才可以申請,托兒所3足歲,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
要到「區公所」申請的文件
1:戶籍騰本: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子女 (直系三代)
2: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子女(直系三代)
3:在區公所社會課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證」
4:交給小朋友的學校。
*如果不放心的話,可以先打電話到各縣市的區公所社會課 詢問哦。
記得要說詢問「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應備文件。
[其他]
其實我們並不需要自己準備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因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有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建議各位向內政部兒童局及各縣市政府民意信箱反映,不要讓公務人員便宜行事
以下是我向內政部兒童局反應之後之回覆內容
依據「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第六點規定有關申請程序 (三) 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因此,本案有關申請人須自行檢附所得及財稅資料情事,本局已函請oo市政府社會局督導所屬改善,造成您申請不便,在此向您致歉。感謝您來信指教。
如果像kittysu說的,那是不是就不用再到國稅局去申請,而是可以直接到區公所去辦理就可以了。
不過,我是沒差,因為國稅局還比區公所近,跑一趟和兩趟的路程都一樣,哈。
9/1才開始,那不就過幾天再去辦好了。
提醒 花丸
1, 國稅局申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稅務局OR稅捐處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以是要跑2處
另外申請文件證明可能需要工本費
除台北市外目前其他縣市可能還是需自備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之說明
http://www.dosw.taipei.gov.tw/i/i0300.asp?l1_code=27&l2_code=01&fix_code=2701007&group_type=1
網頁下方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申請說明(99一)-家長使用
辦法規定是要申請97年度的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建議打電話至各縣市的區公所社會課 詢問哦
不過不要抱持太大希望
我打過數個區公所
承辦人員會與低收入戶搞混
最後竟然告訴我將資料送過來就對了
根本搞不清楚門檻
及所需資料到底有那些
例如是否一定要由父親申請,可否由母親申請等
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哪些
後來只好自己再打電話到社會局
請問,現在9月要申請要附的是
今年9月~明年2月期間的入學的註冊費+月費繳費証明
還是今年3月~8月間的繳費証明呢
因為第一次申請,公所說9月入學要等到明年3月才可以申請
完全一頭霧水中.....
請問,現在9月要申請要附的是
今年9月~明年2月期間的入學的註冊費+月費繳費証明
以下摘錄自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由幼童父母、監護人填具「中低身分家庭身分認定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每學年第1學期於8月1日至9月30日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認定後之身分限當年有效)。
所以強烈建議各位媽咪先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爬文
在打電話去各區公所詢問
再不行就縣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