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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無助的媽媽 2010-05-03 04:27:40 版主 301

請問

1.已有分居事實(已十個月),我的戶籍本是放在丈夫的戶籍中.應該遷出嗎?

2.若丈夫以"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離婚,但我的戶籍未遷出,這理由成立嗎?

3.若未到法院宣告我自己獨立住居,他能以這條"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嗎?

4.若我到法院宣告我自己獨立住居並將戶籍(我和孩子的)遷出,那麼分居事實合法嗎?

5.若在分居狀態下我個人有房產或有價值的財力,丈夫能在婚姻狀態或離婚時分我的財產嗎?

感謝回覆~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5-11 18:48:19 #1F
 

一、不與丈夫住在一起,建議還是把戶籍遷出比較好,避免將來您先生對您提出訴訟,您無法收到相關的訴訟文件而招致不利的判決。

二、雙方分居,不一定要以戶籍來證明,只要有證據(證人也可以)證明雙方確實已經沒有住在一起了,就是所謂的分居,而分居不須經過法院宣告,可由雙方自行協議,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願履行同居義務而導致夫妻雙方分居兩地,法律上他方得請求法院判決「履行同居」,如法院判命「履行同居」後仍不履行時,他方可進一步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三、分居是一種事實狀態,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只是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如受家暴等)而不履行同居,他方有上述法律權利而已。

四、夫妻就算分居,在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是您得主張雙方分居很久,那些財產都是您自己辛苦賺來的,對方對於這些財產的取得,沒有貢獻,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或免除他的分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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