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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方式與監護方式

匿名
堯堯的爸 2010-03-30 01:02:09 版主 105

柯律師您好:

我與妻育有一子,我"個人在場"且"個人認為"因妻子個性驕縱,且有錯在妻;妻卻還對公婆辱罵;我憤而與妻爭吵(無家暴),妻因而自行離家不回,時值小孩十月大。

妻向民事法庭告我離婚,審判長之意欲判我與妻子離婚成立(因無感情存在)!然此離婚官司;妻還有告上假處份,小孩需每月二、四週六日帶回過夜,至今巳六個月共24天,每次小孩皆大哭向我求救,妻不顧其意願強行抱或托走;使小孩受到莫大驚嚇!但法律當前我無力挽救。

現在小孩兩歲半了,每每都很怕會面的到來而哭泣;並對其母親極為恐懼。雖每次交付我都有錄影存證,但我怕離婚後;審判長會依母親應享有探視權,而讓孩子繼續遭此大難!我也曾求妻子先跟小孩培養好感情,等小孩願意跟他回去過夜再帶走,但她使終不肯!

再者我請的律師好像想快點結案,一直將我推向共同監護方面,我有跟律師訴說妻子巳多次皆無法溝通,將來若要她同意任何事只會被其刁難,但律師表現的態度好像事不關己~感覺真是請錯人了!

我只能懇求柯律師是否知道有何方式可變更離婚後探視方式?應讓小孩與母親正常發展,而不是讓小孩對母親心生恐懼!

另我與妻至此都無法溝通,真的適合共同監護嗎?我個人較期望能單方監護,免去往後更多的爭吵!

懇求柯律師能幫忙教我該如何解救我的孩子?感恩不盡…!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4-07 15:40:26 #1F
 

一、假處分只是在雙方訴訟的期間暫定一個會面交往的方式,如果假處分裁定您當初沒有抗告而確定了,除非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這樣的會面交往方式對小孩有很大的不利益,否則要變更原本假處分裁定的會面交往方式,法律上是有困難的。

二、至於離婚的官司,既然還在訴訟中,您可以盡量蒐集證據,證明小孩在假處分的期間只要每次母親來帶,都有極大的抗拒和恐懼的證據(如錄影等),請求法官將來在酌定會面交往權時,斟酌在小孩滿六歲以前,不要讓對方帶回過夜,以保護小孩的利益。

三、至於監護權部分,您如不欲共同監護,應該明確的向法官表明您的立場,告訴法官因為雙方無法溝通,如果共同監護,將來關於小孩的重大事件,雙方因無法溝通將引發爭執,且每每需要聲請法院來酌定,對小孩的成長會產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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