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車,
對方騎機車,
我在閃黃燈(主幹道),
他在閃紅燈(支幹道),
有監視器畫面,
我沒有減速(不過車速不算快我跟警察說20-30),
他沒有停車(監視器看起來他比較快),
雙方是車頭碰撞,
他撞擊右邊,
我撞到左側,
錄影畫面看起來他完全沒有煞車,
筆錄上則是有註明我看到他時已經勢必撞上,
我有踩煞車,
碰撞後他倒地,
我的車子受損前保險桿以及小塊板金凹陷,
他的機車倒地後有漏油狀況,
詳細受損我也不知道,
對方是送貨員,
騎機車的當時還可以站起來,
問他也說不用叫救護車,
我們都有共識請警察處理,
是我報警的,
警察來了,
還是建議叫救護車,
救護車來時,
他說他已經站不起來,
他先送新光醫院,
我在原地等交通大隊,
員警做完現場圖,
調了附近店家監視器,
拍了照片,
請我到新光醫院急診室看患者,
對方右腳踝處有骨裂,
醫生表明不用留院,
只需要打石膏,
但是要休養6-8週,
醫生也說這樣子單腳還能行走,
不能請看護,
警察跟我說六個月內有過失傷害的提告可能,
叫我盡量用和解的方式,
也提醒我不要只給保險公司處理,
這樣子對方會很不爽,
警察是跟我說我們雙方都有錯,
我應該要減速,
對方要停車再開,
但是因為我是主幹道,
我有路權,
所以他錯應該較多,
但是對方有受傷,
有可能賠償談判不成,
會引起過失傷害提告,
建議好好談賠償事宜,
如果賠償合宜就和解,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
就不要理他,
以上都是警察說的,
當下我也買了水及拐杖給他,
也跟對方說我會再打電話給他,
後來對方公司課長也有出現,
隔天我有打電話問對方傷勢,
事情發生在週五下午,
也表明我星期一會跟他去看門診,
我是說醫藥費請他先付,
之後看保險怎麼處理,
要請他留收據,
保險公司要週一才上班,
後來,
對方說他要我賠兩個月上班的費用,
他月薪三萬,
他是領現金的,
但是有勞保跟公司帳目吧?!
我想請問,
員警建議我跟他聯繫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嗎?
網上很多人說最好還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我有乙式全險跟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究竟我該不該全部委由保險公司處理,
再追進度及可,
以前曾經有小車禍,
都是一周內和解,
這次有人受傷,
是否應該就要等到一個月後的初步責任認定後,
才能進行和解理賠的依據?
假設肇責上我應該要賠償他工作損失,
我的保險可以給付嗎?
另外,
是否法律是看主幹道路權大對方責任就會比較大?
還是多會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以及對方受傷當作主要依據,
我可以跟員警索取監視器畫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