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媽,
因為不知妳戶籍所在地為何
謹提供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保母托育補助"供妳參考
一、所得證明文件:
(一)依法納稅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社會局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申請人之「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二)依法無須納稅者:申請人自行檢附前一年度之「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社會局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其最近年度之其他所得,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二、就業證明文件:
(一)依法納稅者:社會局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比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之所得紀錄,可佐證申請人有就業事實,無須再送就業證明文件;如無「薪資所得」(50)、「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之所得紀錄,申請人須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二)依法無須納稅者:申請人自行檢附前一年度之「薪資或工作所得」,即可佐證其就業事實;如無,申請人須再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三)以上就業證明文件可以是任職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農、漁、職業工會等之保險證明。
但其申請資格為: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由參加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附設托嬰服務〉托育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未達150萬元;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資格或家中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院所開立發展遲緩證明。
所以若版媽取得上述文件較難者,社會局另有很多其他補助可供選擇
如育兒補助: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2701002&group_type=1&l1_code=03&l2_code=06)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六足歲以下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2.未就托於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3.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托育補助或津貼。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逾平均消費支出(99年度為24,357元/人.月)。
5.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6.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7.最近一年內出境(台灣地區)累計未達183日。
註1.未滿一歲之兒童不受設籍實際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註2.父母一方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不受設籍滿一年之限制。
註3.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兒童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重要補充:放寬本市「育兒補助」收入審核標準案,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l1_code=27&l2_code=01&fix_code=2701009&group_type=1
另有台北市托育資訊服務網可供查詢
http://kids.taipei.gov.tw/abou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