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要載小朋友去上學,騎機車快到巷口時卻發現靠近巷口做喪事人家今天要出殯,所以棺木擺在巷口(還沒入殮),我看到想說載著孩子就繞路走好了,從巷子另一邊要出去,結果有戶人家一大早就把兩隻黑色土賤狗放出來外面,沒綁鍊子主人也沒看著(常常我起床時都聽到有人經過被狗追),那家的賤狗會追騎機車的人,真的很討厭,之前有其他人去反應也是沒多久又放出來,這時我又怕孩子被咬或追車害摔車,心裡很氣又無奈,只好叫小孩眼睛閉上從棺材那邊騎過去了,為什麼那些養狗的人都那麼放心讓狗不綁亂跑呢?而且還是有攻擊性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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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中,除了保護動物也有明訂保護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
http://topvet.topet.net/animal_protection_law.htm"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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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170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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