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沒寫名字~很難認定是誰的~我高中有撿過500元~一直往前問~結果都說不是他的~後來2個同行男的~1個說沒有~1個說有是他掉的~他就拿去了~我回去越想越不對~那男的皮夾是折起來~當下三條線~所以應該交警察局或捐出去.
有失也有得~換句話說
有得也會有失..
媽咪撿到錢很高興..但是媽咪有想到掉錢的人會傷心嗎?
這樣也要開版??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之前我老公就曾在5號領薪水當天整個皮包掉了(他們公司是領現金),整整3萬多都不見了,當時就只有老公在上班,所以那等於是我家整個月的費用耶!你可以想像那種心情嗎?那時候多渴望檢到的人可以拿來還我們啊!但是沒有耶!當時老公超內疚的,若是那人沒來還就算了(只能自認倒楣),還像你一樣不顧失去錢財人的心情,只顧自己爽的PO到網路上給全世界的人知道,我一定會"凝死"的!所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吧!雖說你不是聖人把它花掉了,但偷偷花掉就好,還大肆宣傳不好吧!這也是我在BBH有史以來第一次受不了一個人而寫了這樣一篇批文,因為真的看不下去了,畢竟只有掉過錢的人才知道那種痛,所以版媽若是被砲轟也是............唉!真不知該說甚麼ㄋ
PS.所以從此撿到錢(1000元以下)一率捐出,至今還沒撿過超過1000元就是啦!
(原作者於 2009-05-17 10:58:25 重新編輯過)
o型的真的不會撿嗎?????????????
我以前認識一個O型的
一天出去-看見一張100在車邊緩緩飛過(鄉下)
他馬上!!!是馬上喔!!
把車停下來-下車撿100元-
然後跟我說
通常會掉錢的人-不會只掉一張
所以叫我等一下
他繼續在路邊找一下
那是鄉下小路阿
路邊沒水的水溝還真的被他找到一張1000一張500
得意的不得了捏@@
之前我老公也是掉過皮夾
裡面有他剛領出來的薪水
和所有證件和信用卡
我只能說怪我自己那時在車上睡覺
老公那時在車上把皮夾拿出來
隨手放在大腿上
然後下車買水果
忘了說皮夾放在大腿然後下車就掉了
我如果那時沒在睡覺有看到就可以提醒他
也或者我沒要他去領錢就不會把薪水給掉了
我自己也有過(10年前了)
想說去買菜不要拿皮夾出門
回來的時候剛好垃圾車來了
急急忙忙拿垃圾去丟
回來後怎麼也找不到皮夾
裡面有我那個月的買菜錢5000和身份證
然後那個名牌皮夾是姊姊送我的生日禮物
我在想說會不會是我兒子把它當垃圾丟到垃圾桶
然後我急急忙忙倒垃圾就把它丟進垃圾車了
掉錢的心真的是痛啦
我沒嚇人
版媽確定已犯了侵佔罪
不需掉錢的人出來指認
侵占罪***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
(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人非聖賢的確沒錯
不過
不代表不是聖賢
就能侵佔別人財物
多數人都不知道撿到錢直接放進自己口袋是犯法的
前陣子有人掉了幾十萬
去報案讓警察追查侵佔的人
大家誤以為有報案
掉錢的人出面
才構成侵佔罪
很抱歉
不是這樣的
就算掉錢的人沒報案
旁邊的人看到你侵佔別人的財物
就有人證可以證舉妳侵佔
更何況
這次是版媽上網公告給大家知道
***版媽自己說已侵佔別人財物1000元***
這比人證的說詞更具直接的可信度
換句話說
版媽若惦惦撿來用
只有天知地知自己知
版媽雖然構成侵佔罪
但因無人舉證
所以能逍遙法外
版媽還是趕緊認錯吧!
不然真有人會看不下去
忍不住跑去報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