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淯薪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項: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兒少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8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裁罰依據》
【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
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
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裁處機關》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刑事責任部份:
《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所稱「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係就其行為態樣所為之規定;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倘行為人之施以凌虐,而生妨害幼童身體之自然發育之結果(如使之發育停滯等),即成立本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公訴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托嬰中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
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
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
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6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公告:
https://www.sw.ntpc.gov.tw/home.jsp?id=108&parentpath=0,5
參考資料來源:
引眾怒!托嬰中心爆虐嬰 新北檢分案調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2wA6tnq3tY&feature=youtu.be
吃東西掉地上也打!淯薪三名老師涉虐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mWDmGzX7ZQ&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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