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半斤八兩.男的不好.那妳為什麼會喜歡他呢!自己選的.將就過吧!現在很麻煩的.因為妳懷孕了.就算離婚.你們雙方還都要到戶政所辦理小孩姓名登記.妳還是會見到男的.因為表單會有要跟父親姓還是跟母姓.雙方都要簽字.逃離不了的.除非沒結婚.先懷孕了才可跟母姓.這就是台灣很不公平的地方.由內政部戶政司管理的.
一定要離
男人如果因為小孩改
也是剛開始一兩年
小孩大了照樣回到過去。
妳姐自己要看清楚
不然旁人幫不了。
還有
孩子在這種環境長大很可憐。
應盡早離婚
也不需要讓對方知道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