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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0517
ting0517 2017-01-09 09:54:44 #31F
 

以前我在私人公司上班時,老闆非常機車,時常站在背後嚇我,看到我嚇到跳起來還冷笑,每天不斷在辦公室抽菸讓員工吸二手菸,做2年後我不想做了,但是因為我的薪水少工作多,老闆硬叫我留,後來又藉故拍桌子罵我叫我不用來了,當時我的作法是到勞工局(要求非自願離職單及預告薪資等)及勞保局(勞保級距以少報多)投訴他,並且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我應得的權益,最後在勞工局的調解下,老闆妥協了,條件是要求我到勞保局撤銷投訴。

後來考上國營事業,主管叫我簽根本沒有人去的工地的監造日誌(如果廠商偷工減料,我會被抓去關),當時不想簽,就請了4個多月育嬰假到老大3歲,復職之後回公司上班1年多到目前懷孕了,也是不斷被某個老同事(女的)不斷藉故刁難欺負(如果我被搞到考績拿乙,他就穩拿甲),還和人事主任(女的)聯合起來向單位最大的主管說我壞話,說我懷孕還怎樣怎樣,我已經打算好他們再機機歪歪,就去勞工局投訴他們,自己的權益自己要顧,不要都被資方牽著走。

其實女人在職場是非常不利的,目前雖然在國營事業,但懷孕、請產前假、育嬰假、因為小孩生病住院需要照顧都會被刁難嘲笑,甚至有些刁難你的還是女人,也不想想他們誰沒有小孩,只會說以前他們多辛苦,小孩還不是這樣長大了......只是相對於私人公司,在公務體系總是比較好那麼一點點。

還有,不知道為什麼上面會有那麼多人幫老闆說話,員工幫老闆賺錢,老闆爽爽花,員工領少少辛苦過生活,現在懷孕了還要藉故資遣員工。我在考上國營事業期間也當過一陣子早餐店老闆(自家的店),因為許多年輕人吃不了苦,做沒多久就不做了,但是情分還在,也不想去說他們什麼還是罵他們,只能祝福他們找到理想的工作。

有些人說的沒錯,不管怎樣,就依法爭取你們的權益吧,加油。

ting0517
ting0517 2017-01-09 10:17:21 #32F
 

以下是剛剛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找到的,讓您參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30)日公布105年第3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名單,總計5家,分別開罰30萬元不等。

凱爾莎國際有限公司在員工懷孕不適安胎休養時,對懷孕員工採取不利之對待,該員工於安胎休養期間更換產檢醫院,期間有4日尚無醫生診斷可涵蓋,公司竟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勞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裁處30萬元。

高雄市商業會及高雄市警察之友會知悉性騷擾發生後,竟直接先將申訴人予以免職處分,且事後並未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工局核認未妥處性騷擾情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分別裁處20萬元罰鍰。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未發給年終獎金,另外兆鴻藥業有限公司則因勞工申請生理假未依法給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皆各裁處2萬元罰鍰。

勞工局局長鄭素玲強調,基於母性保護意旨,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懷孕員工安胎休養、產檢假等權益,並依法給付薪資,不得以懷孕為由資遣員工,實務上常有雇主聲稱解僱懷孕勞工是由於其他不適任原因,在這種涉及「混合動機的歧視」案件中,雇主必須舉證,說明解僱該員工非因員工懷孕之因素,倘雇主舉證不足,將處30萬-150萬元。此外,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審慎調查,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違者將處10萬元至5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觸法。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若勞工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意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至於請假期間薪資,則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違反者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勞工局將持續加強性平法宣導,事業單位或勞工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5或430。

maggyq
maggyq 2017-01-09 10:22:21 #33F
 

業者真的很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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