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
四、權利書狀或遺失切結書。
五、戶籍謄本。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1.臨櫃
2.跨所申請:繼承登記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且登記有身分證字號或完整住所)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土地登記費按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價值千分之1計算。
繳費方式:臨櫃或以網路ATM轉帳。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
~~最好洽當地地政事務所比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