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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在世時, 子女其一所寫下的願意(同意)放棄繼承父母名下財產(遺產) ~

這樣是否無效? 需要往生後到法院寫放棄繼承才有效?

2. 父母經律師/代書見證所立之遺囑, 將名下財產留給其二子女(子女共5個)

另其三子女是否仍有原有繼承權的一半 (也就是1/10)

3. 若父母在世時將名下財產過戶/分配給他想要的子女, 其他子女是否無權再要求分配/繼承?

謝謝!

(原作者於 2013-06-26 13:40:40 重新編輯過)

ㄚ彬仔
ㄚ彬仔 2013-06-26 15:05:57 #1F
 
1.原則有效.但是否有違法定特留分需注意! 若真要拋棄繼承.還是有辦才好. 畢竟寫好的也可反悔.說出口都能不認帳了! 2.可依法請求特留分 3.過世前2年內之贈與.可要求追回併入遺產繼承 以上僅供參考 法律問題~ 遺產與贈與_1F_img_1
蒙尼卡
蒙尼卡 2013-06-26 22:58:18 #2F
 
1/絕對無效~繼承在過世之後才生效~生前寫的都沒用~ 2/如果遺囑是"有效遺囑"~其他人無權要求~可至法院公告遺囑 3/樓上說的對~過世前兩年內往回追都納入遺產計算~~但若贈與超過兩年~那麼父母給誰就誰的~其他人無權要求~ 另外~如果父母贈與有其他要求~例如撫養.生活費等~若受贈人違反~得撤銷~供參考~有錯請指正~謝謝^^
蛤 是這樣噢 我一直以為 要給誰就是誰的了 那2年的規定 要回來之後 然後再平分嗎 告遺囑是什麼意思啊?
年紀大了一點
凡事順其自然 2013-06-27 12:55:47 #4F
 
謝謝回應 樓上媽咪~ 是"公告遺囑" 另外過世前兩年的贈與的部分 如果贈與的理由是 分家/開業/結婚~ 才算在遺產理面不是?
ㄚ彬仔
ㄚ彬仔 2013-06-27 15:59:10 #5F
 
補充 民法 第一一四八之一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法律問題~ 遺產與贈與_5F_img_1
蒙尼卡
蒙尼卡 2013-06-27 21:53:00 #6F
 
回板媽四樓回應~只要過世前往回推兩年內~贈與都算~不管理由
yeh0007 葉太太
yeh0007 葉太太 2013-07-03 10:18:37 #7F
 
只要過世前往回推兩年內~贈與都算~不管理由 是不管理由,都算入遺産內? 如果理由非特定的.無需再吐出來平分?----是不是這樣子理由.
jecimay
jecimay 2013-07-03 11:37:38 #8F
 
1和3. 我認為此同意書無效. 2. 可.因有違反特留份.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1226/34729946/ 有關於繼承權如何拋棄,雖然《民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但據同法第一一七四條,關於拋棄繼承,應是在知悉可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並要在拋棄繼承後,再書面通知那些因拋棄導致應為繼承的人。 換句話說,繼承的發生應是在讀者父親往生之後,如果讀者的父親,在生前就要求配偶、子女簽定協議書,並表明放棄繼承該筆農地,可能因當下沒有發生繼承事實,沒有繼承權可拋棄,導致未來該協議內容不具法律效力。
蒙尼卡
蒙尼卡 2013-07-03 21:31:07 #9F
 
不好意思~這個我看不懂你的意思"如果理由非特定的.無需再吐出來平分?----是不是這樣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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