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18訂了一間預售屋刷卡十萬塊,
拿到了紅單,上面寫了房屋總價、戶別、車位、付款進度表,
單子上也寫了補足簽約金(且含兩期工程款)的轉帳金額與期限(4/25 中午12:00),
我4/24下午一點35分就把該補的簽約金先轉帳過去了,
結果那天晚上代銷打電話來說合約還沒備妥,4/25還沒辦法跟我簽約,他們準備好會再跟我聯繫,
到了4/25晚上我發簡訊給代銷小姐問狀況,代銷打來說建商不滿意她賣給我的價格,要我再加五萬,
我沒答應加錢也沒開口說毀約,只請他們自己再討論討論,畢竟我都有按照合約上的規則走,
是他們現在自己更改簽約時間不讓我簽約,
請問他們真的可以這樣想事後加價就事後加價嗎?
代銷小姐說她們月底就結案了,到時這其實也與她無關了,所以這是在威脅我嗎?
這是甚麼狀況啊?? 怎麼可以這樣子呢?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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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子上是寫如果買方反悔、訂金就沒收;賣方反悔、訂金無息退還。
這是很明顯的不平等條約,
民法249條寫著如果是賣方的緣故無法交易,訂金需加倍返還給買方,
我打算用這點去跟代銷"溝通溝通",畢竟我有刷卡單&轉帳證明自己是真的要購買沒要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