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險是否為對方公司,且對方公司為明確有肇事責任,有的話才賠
那麼賠的情況會分為下列2種
1.調解:調解簡單來說是討價還價,保險公司會視當事人身分、肇事比例,去決定要賠多少,不是被保險人說賠多少就賠多少
2.法院判決:通常上述情況,會依法院判決額度去賠,你求償500萬,法院判300萬,那麼保險公司就會賠300萬(當然也會有例外)
大概會分為上述情況,實際情形仍得依情況為之
(原作者於 2014-08-11 23:21:58 重新編輯過)
四月2 大大你好:
回覆之前,
筆者先對所有車禍的受害人至上深深的哀痛之意!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依文中所述之事發經過情形,
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大致如下:
對方車 :未注意車前狀況 且 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 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目前尚未發現違規因素
對方駕駛人應須負起本案全部之賠償責任!!
依法後續的相關賠償責任將與肇事責任息息相關!!
筆者暫時先以對方駕駛人為全部肇事責任來為你說明,
若後續發現我方與有過失,需依比例扣除
2.對方目前業已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般過失致死,依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若為業務過失致死,最高可處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且我方為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 依法對方需加重其刑1/2 !!
對方若犯後態度不佳或是無和解之誠意,對方將有極高機會要入獄服刑!!
3.此外,過失致死罪嫌,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方會主動偵辦刑事之部分,大大無須提出刑事告訴。
但是民事告訴部分,大大就須注意2年的求償時效了!!
4.你目前的問題是在於合理賠償的部分!!
回覆之前有幾個觀念要先讓你清楚,
a.我方目前可先申請到強制險的相關賠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強制險的賠償需視為
加害人對被害人家屬損害賠償金額之一,
也就是說,
我方獲得的強制險賠償200萬,
若依照法院的判決,
該金額是應該要從我方總損失金額的部分扣除的!!
b.對方有投保『第三責任險』的部分,
此保險的精神
並非像一般我們所投保的意外險(一但發生事故就可全額理賠)
而是在補強肇事者之賠償責任扣除強制險賠償不足的部分!!
也就是說,
我方可獲得第三責任險的相關賠償金額的多寡,
需看依法我方得求償的金額再乘上雙方肇事責任後,
再扣除強制險的賠償後,
剩下的可由對方的第三責任險協助賠償!
舉例如下:
若我方得求償的金額為400萬元,
400萬-強制險的200萬=200萬
對方第三責任險的每一個人的保額為300萬,
我方可獲得的賠償應為200萬,
而非300萬!
p.s 無論如何,
我方求償對象應為對方駕駛人本身,
對方所投保之產險公司僅為輔助的角色!
c.由上可知,
我方得求償金額的部分反而是最重要的!
d.依法在車禍死亡案件中我方得求償之項目大致如下
依照『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子、女及配偶 }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也就是說死者的父、母、子 、女 及配偶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由上可知,
我方可求償之項目如下:
d1.生前急救醫療費用
d2.殯葬費用
d3.扶養費用(死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配偶)
d4.死者父母及配偶及小孩的的精神賠償
e. 我方可將上述金額加總分別計算後,
再向對方求償對我方較為有利!!
5.目前建議我方調解之時,
可先依照每一得求償權人精神慰撫金200萬(法院實務中之金額不定)來做評估,
其他部分之開銷另計!
6.再提供你有關和解的建議,
和解時並無人數上的限制,
但建議人數不宜過多!
否則很容易變成情緒上的宣洩場合,
對和解本身並無幫助。
和解時所有有求償權的人,
都應在場或出具委任書委任一人為代表,
如此一來和解的部分較無爭議!
7.加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