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交屋
原屋主說為了他搬家方便
續租房子二個月
因為怕他賴著不搬
所以我要求比市價貴二千元的房租....希望他早日搬走
租約二月二十八日到期
我重新裝潢至五月底入住
入住一星期即發現地下室會滲水至一樓的樓梯間一灘水
請仲介原屋主來談
原屋主堅持他們住時沒滲水
我要求依合約規定走
原屋主提出保固只至六月底.........從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
而六月底只剩一個月了
請問我需要寄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嗎?
很怕仲介一拖再拖....過六月就不鳥我
另外是請原屋主找師傅來抓漏..................這個我比較不相信他
還是我自已找人來抓漏
還是請仲介找人來抓漏
其費用應如何計算
另外我可以自行去找村里長的法扶居中協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