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一個月,當時離的有點倉促,前夫說要放棄小孩監護權和探視權才願意離,我想說好,他婚後不幫忙照顧小孩,讓你去扶養照顧小孩一陣子看看,後來發現他和他父母照顧的不是很好,(我先生有家暴紀錄,離完婚後還有一次家暴情形,已提告還沒開庭),很擔心孩子所以想要求變成共同監護,由我一起照顧,離婚前都是我在照顧,但他打死都不願意變更成共同監護,偶爾假日會把孩子帶過來幾個小時,之後完全沒給我任何小孩訊息也不讓我過問!想請問如果離婚協議上,放棄孩子監護權、扶養權、探視權,這樣就真的永遠不能見到小孩嗎?只能等前夫給看才能看到嗎?如果他們照顧的不是很好或發生意外,我不就不能知道我女兒發生甚麼事了?最壞的想法會不會多年後接到通知是我女兒已經...........有想提訴訟要求對方變更監護,不知可行嗎?不知成功機率多大?
(原作者於 2014-01-20 22:58:17 重新編輯過)
除非你有事證可以證明前夫照顧孩子有重大疏失讓孩子至於危險中
否則變更監護權的可能性不高 但是探視權卻肯定絕對是有的,若當時簽訂
放棄探視權這種簽訂也是無效的,你可以到家事法庭申請裁定變更探視方式與時間
(當然可以先用調解委員會方法會節省點時間,若對方不肯協調就會上法院) 你要先
想好探視的時間與方法,怎樣對你跟孩子是最好的,通常一個月大約是四天左右的探視
時間,甚至可以帶回家過夜,這些都是對方不能拒絕的,除非很明顯會影響孩子作息或者
你的住所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地方,總之你的探視權不必對方同意,約定方法是避免紛爭
讓法院去判決,若她們不讓你看可以帶警察上門,她們多幾次妨礙探視你就有機會拿到監護權
因為他們無視於孩子的福利 至於家暴紀錄,只要家暴不是對孩子,那也無補於更改監護權裁定
謝謝您的回應,讓我得到很多知識,只是我前夫會用是妳自己要放棄監護和探視權的,不歡迎我去她家看孩子,剛離完婚我去他家看女兒兩次,他妹妹的態度很差,後來我也就沒再去過,我前夫說要看她必須約時間地點,假日前但我打電話他不接,傳訊他不回應,他高興就帶過來半天、一天的時間,平時我不知道女兒在那邊安不安全?是否得到良好的照顧等?還沒開庭前,探視的問題不知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