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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2條修正案後公佈施行的第一天....

      戶政事務所擠滿了人潮,王小華跟李小明在戶政事務所不期而遇,王小華問李小明「你怎麼來了?」「沒辦法啊我現在是科技新貴,收入太高,我媽叫我跟鄰居歐巴桑登記伴侶,她有四個孩子,這樣稅少繳很多。你呢?你又沒有上班怎麼會來?」

      「哀你不知道,我還在念研究所沒有準備律師考,所以我幫當事人登記伴侶後就可以接案子了,而且全省都可以執業又不用扣稅。沒辦法我是窮學生,只好想辦法打打工。」

      接下來他們看到在醫院工作的趙小呆也來排隊,趙小呆說「沒辦法因為我表妹生病,所以我才想要把他登記為伴侶,這樣她住院手術都可以打折,差很多ㄟ。」

      陳美華說,「我的差的才多,我在航空公司上班,我賣機票,登記伴侶的打一折,我還收了一萬元紅包。」

     接下來富家千金王小美出現了,大家問「你應該不差這點小錢吧!」王小美說,「我不缺錢但是我缺腎臟。我現在找到賣主要賣我腎臟,所以要來登記,還好民法有這個制度,不然我還要慢慢等排隊,現在的腎臟也變貴了,因為大家都學我這招在搶腎。」王小華問,「那不是要等兩年嗎?」小美白了他一眼「等兩年總比等十年好吧!」

       另一個更有錢的同學魏大金也來了,大家都嚇一跳,說你怎麼也會來啊?你這麼有錢難道也缺腎?魏大金說,我偷偷告訴你們喔,我的錢賺得才多。我幫一個黑道買家洗錢,我假裝贈與,先登記伴侶不用贈與稅!我假裝贈與他一千萬,然後他就有財力證明了哇哈哈」

    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立刻發現低估了老百姓的智慧,接下來他們修法,修法要多久啊?兩三年吧!要修什麼法啊?民法伴侶限制所有取得權利的年限,每個資格都要超過三年。然後還要修律師法、醫療法、遺產贈與稅法、軍人撫恤法、公務人員撫卹法。而且修施行細則,強調要舉證,有照顧關係。這下子又肥到餐飲業了。照顧關係要舉證還不容易?吃個飯打個卡就有了。

    修法期間這一班都變成大富翁了。結論就是民法976施行的第一天記得早點去戶政機關排隊。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8%B6%99%E6%9B%89%E9%9F%B3/%E6%B0%91%E6%B3%95%E4%BF%AE%E6%AD%A3%E6%A1%88%E5%BE%8C%E5%85%AC%E4%BD%88%E6%96%BD%E8%A1%8C%E7%9A%84%E7%AC%AC%E4%B8%80%E5%A4%A9/686404038045145

媽媽咪呀~
媽媽咪呀~ 2013-11-10 22:41:31 #
 

民法修正976公佈施行的第二天....

由於戶政機關大爆滿,這班同學根本就登記不成伴侶,所以他們相約第二天早上五點就來排隊拿號碼牌,他們看到隊伍中,居然出現應該在牢裡的鄭大刀...

      王小華忍不住問鄭大刀「大刀,你不是在坐牢嗎?怎麼也出來了?」是這樣的,我配偶昨天過逝了我有一天奔喪假。」「所以你是來辦除戶的嗎?」我是要來登記伴侶的。你坐牢為啥要伴侶啊?我助手幫我找了一個癌末的人,我跟他登記伴侶,這樣不但我可以常常出來探病,他死了我又可以出來玩了」這時當律師的黃大新出聲了,「哀大刀,其實有更簡單的方法。只可惜民法976修正通過太晚了」,大刀問,「怎麼說呢?」大新說,「若是早有民法976的伴侶制,你當初跟配偶離婚,找個當時在酒店的酒保登記為伴侶,然後請他幫你做證,不用具結啊!隨便他怎麼掰你不在場都可以,伴侶不具結所以不構成偽證罪啊!」大刀聽了當眾就哭了起來,「真是時不我予啊!早點通過976就好了!」大新拍拍大刀說,「哀976沒早早通過我也是受害人啊!怎麼說呢?以前要行賄法官都很困難,現在簡單多了,就找個關係人跟法官當伴侶,把行賄的錢當作伴侶間的贈與啊!黑錢一下就漂白了真方便!這樣我們不但可以收佣金還不用寫狀,輕鬆多了。

       這時,航空公司看看狀況不對勁,每位空姐空少都常換伴侶買一折機票,公司財務陷入危機,航空公司立馬宣佈伴侶不能享有機票一折的優待,立刻被告歧視,航空公司聽從律師建議,不管配偶或是伴侶通通不得享有一折優待,此風坡才告一段落。

       但是政府部門就沒這麼簡單了,由於牽涉配偶的法條太多,對於當三年伴侶才能享有配偶所有一切的,又有團體不能接受,所以一直僵持不下,政府眼見全民大搶錢,財政破洞越來越大,最後決定不管一切團體的反對,修法改成所有法條配偶通通不等於伴侶。

       這下子大聰公司的老闆立刻跟配偶離婚改登記為伴侶,因為政府說了伴侶不等於配偶嘛!既然伴侶不受內線交易的規範,怎麼不好好利用呢!當公務員的李小飛也是立刻跟配偶離婚改成伴侶,因為伴侶收受禮物不推定公務員知受贈禮物。

註1.我以上所舉的例子都舉異性戀當例子,同志朋友勿生氣。

註2.沒有影射法官律師特別壞,姓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註3.證人有就他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處罰緩,不過,有些證人和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戚關係或身份特殊(刑訴法§179~182),不便作證,證人可拒絕證言。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

註4.監獄行刑法第26-1條有奔喪的規定。

註5.內線交易法

註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註7.因為很匆促之下寫成的,所以如果有錯誤或不完善之處請不吝告知。我有特別寫的誇張一點,我只是想要凸顯漏洞太多的事實,不是要教大家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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