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媽當下是否有報警呢?
關於車禍賠償,很多保險公司都會說有收據的才能賠,但這其實是唬爛不懂保險的人...
至於沒收據也能賠償的部分,就是所謂的"精神損失",但通常都要到提告傷害的緊要關頭,否則保險公司都會很堅持他們的底線!
就過去處理車禍的經驗,版媽千萬不要有"儘快處理完畢&早了早輕鬆"的心態,否則是絕對拿不到精神賠償損失的!
記得堅持自己索賠的底線,因為若是一變三四變,對方保險公司亦不會輕易讓步...
當下有報警
對方也說是他單方面的錯
我前天車禍 沒什麼大礙 所以今天就找保險公司說要合解了
天啊…就是有儘快處理完畢&早了早輕鬆"的心態
但是…我不太懂還需要些什麼呢?還要準備或收集什麼呢?
謝謝樓上的媽咪
(原作者於 2013-08-30 01:11:50 重新編輯過)
版媽妳好,
看起來,妳沒有去查我在"親子討論區"所回答過的內容;待會貼給妳一部分;
所謂不單純是說,車禍,有形和無形的,對方都需要賠償;
只是說,如果對方沒買保險,就必須自己賠。
有買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幫忙賠;
因為,強制險只負責醫療範圍,其它的車損、財損、精神慰撫、、、對方依法必須自己賠;
另外,自己先付錢把車子牽回來,也不代表說對方就沒事情了;(賠償責任仍在)
所以版媽牽車的付款收據必須收好,以備要求對方賠償的依據。
以上回答
好爸爸與帥兒子
依法,我方可提出刑法及民法之告訴;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須告訴乃論,告訴權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民法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告訴乃論,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版媽好
需要請醫生在診斷證明書上面的醫師囑言欄中
加註 "出院後宜休養幾天" 還有加註"出院後須家人協助照顧幾天"
第一個是自己的部分
第二個是公公的部分
以上補充
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