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懂法律的爸媽,
我帶小朋友參加過美育奧福和Yamaha音樂教室的團體班,檯人員都說因為是團體班,所以個人因素缺席不得要求退費或補課,
於是就常見有家長為了不浪費學費,拖著病懨懨的小孩來上課.
本來以為這是定型契約上的條文,交了學費就表示同意,
但是查了消保法,才發現這是不合理的,
如消保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以及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定型化契約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但是我發現業者提供的契約都是明顯不利消費者的,是否可以認定契約無效,要求業者退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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