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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班才藝課的請假可以退費或補課嗎?消費者的權益何在?

幻術媽
幻術媽 2013-03-26 10:18:10 版主 36K

想請教懂法律的爸媽,

我帶小朋友參加過美育奧福和Yamaha音樂教室的團體班,檯人員都說因為是團體班,所以個人因素缺席不得要求退費或補課,

於是就常見有家長為了不浪費學費,拖著病懨懨的小孩來上課.

本來以為這是定型契約上的條文,交了學費就表示同意,

但是查了消保法,才發現這是不合理的,

如消保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以及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定型化契約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但是我發現業者提供的契約都是明顯不利消費者的,是否可以認定契約無效,要求業者退費呢?

崖の上のポニ
崖の上のポニ 2013-03-26 12:30:58 #1F
 
已經有規定 如下 請參考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第三十條 補習班學生報名時,若因特殊需要,經申請補習班同意者,得分期繳納學費。 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房租及其他必要費用外,並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第三十五條 前二條之退費,其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領之。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參加補習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幻術媽
幻術媽 2013-03-26 14:48:46 #2F
 
感謝樓上回答. 針對這個問題,我已去函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詢問,得到答覆如下: "不管是不是團體班,業者所訂契約或規定,必須有遇到特殊狀況的彈性做法才是公平的契約!依您所述,連生病請假都不能補課,此種規定也不免失之過苛,也是不公平的條款,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舉發要求改善!" 因此我想就保護消費者權益這點,應該還可以有更彈性的做法.我也向教育局提出要求業者改善的建議了.希望同樣有此困擾的媽咪也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不要讓這種對業者單方面有利的契約給困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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