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我也是對很多社會事件熱心忡忡的社工
但是在協助請求法律協助過程中
太多的可笑立法讓我覺得只能仰頭無奈
家暴保護令要申請的程序之繁瑣
要申請臨時的~~卻一定要有立即性生命危難之事實
舉證言語暴力就要錄音
舉證肢體暴力除了驗傷外就是拍照因為有些傷驗不到沒留痕跡
拍下被打的過程 誰在被打的過程中還會記得拍照
告訴加害人我要拍照留證據囉 應該會被打死比較快==
家暴令拿到手後
一張紙能保障人身安全嗎???
規勸要離幾百公尺
我真的很想知道有家暴保護令還在街上被追打的人心裡的感受
家暴保護令是在逞罰對有保護令施暴的人
但是被害人死亡或致殘
而後的牢罰對於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有多少意義
高風險之通報
也要考慮到很多層面
緊急安置有時又在法令規範中門檻
不到緊急之門檻就要看監護人是否同意安置
社工也有很多無奈
該審思的不是社會之冷漠 亦不是政府的能耐
而是有些恐龍法真的該修正了
不要再用被害人的血與淚作為修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