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約一歲時我跟前夫離婚了,
監護權歸我,
現在女兒六歲了,
要幫女兒去郵局開個戶頭,讓她可以存自己的紅包錢,
滿心歡喜的刻了印章,也帶戶口名簿過去,
結果...
居然不能開戶,
原因是...必須生父到場or有生父的證件...
搞什麼!!!
我在那好說歹說的,甚至去隔壁戶政事務所,
申請了戶籍謄本,還把記事欄拿給郵局的承辦人員看...
上頭就寫名了,從母姓,且監護權是我,
但是那承辦人就跟我說,規訂是要爸爸媽媽的證件,
才能幫小朋友開戶,不然就要等到小朋友成年了,
自己再來開戶.........
這什麼規定啊!我跟前夫早就沒聯絡了...
天知道他在哪裡...
真的覺得這規定的好意是避免有人頭戶的產生或不法集團操控,
但是...
難道我要為了幫女兒開個戶頭,
我還得先學會徵信尋人...(要先把生父找到!)
然後還要得到他的同意...跟一起陪同或是把證件借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