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問我的,但我不是很確定,來請問各位~
朋友和他的朋友要合開公司(公司就只有二人,他朋友掛名負責人,負責人簡稱A, 我朋友簡稱B)
A是在公司投保勞健保, B沒有在公司投保(他要保國民年金, 健保是附在他老婆那邊)
請問
1. B這樣做是可以的嗎?若可以,那薪資是不是不能由公司轉帳給他只能拿現金之類的;不然他就會被發現他是在這家公司上班 & 要被強制在公司保勞健保, 是嗎?
2. B這樣做有較划算嗎?(他可能想省錢吧,創業維艱)
3. B這樣做對於他將來要退休時有什麼影響嗎?年資之類的..
(原作者於 2012-08-10 14:59:45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