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沒感情了...
97年結婚..都沒要過夫家什麼..唯獨紀念性的金戒..也在婚後沒多久被變相收回去..
上下班制-職軍檢官的二春太太(就是我)~真的都要心臟大顆嗎?
我第一次結婚..懵懂中從夫家裡灌輸這就是婚姻的觀念
必須心臟大顆..所以我懂得忍耐..懂得孤獨..懂得有抱怨就是歇斯底里..
結婚兩年..就已經出問題了..
孩子一歲10個月之前都靠我娘家養..我不奢求他感激..只希望他能多疼愛我們..
帶著孩子的媽咪..沒有多餘的錢請保母..所以都是自己帶(下嫁時對方還揹著前妻的債務300多萬..而我家的經濟狀況是自有製造業工廠)...
所以後來..我懂得自己找樂子發洩自己的寂寞..
每周托孩子給婆婆幫帶一天..讓自己放假..找朋友出去玩..
外遇嗎?不算...算是找個精神寄託吧...
既然已經同床異夢..何不乾脆就放手..你還沒升官..所以我也答應了等你升官再離...但又為何找徵信社追蹤我?
講些你查到我有毒品記錄在調查局?花了106萬買我的證據(有錄音)?
連續幾個晚上在鄰居多的夫家..來個幾天匿名花束..或是假名花束..
甚至將我與朋友出遊錄影..甚至冥紙..寄到娘家..寄到其他朋友家..
讓別人打電話到娘家怒罵我的父母?甚至讓朋友們的家人飽受揹著第三者的名稱?
指責我的不忠?!我到底是被你抓到甚麼東西?
難道..只知道工作..電腦前跟麻將桌前的你..感受不到我跟孩子的寂寞嗎?
還沒變成這樣之前..你總是說"妳現在憂鬱症..就是要看醫生..要靠自己.."
那我還要你做啥?既無質也沒量?我到底是欠你幾輩子?
跪求你能心疼我們..換回的只有一句"妳現在是演哪齣戲"
我爆發了
99年獨自離家出走..本想乾脆就拋夫棄子..但我捨不得孩子啊!
認識5年了..你道歉的方式居然是送花給有花粉症的我...
我該不該原諒呢?
口口聲聲說著愛我..但我需要時間走出來啊!你努力多久就放棄了?3個月...
去年 我帶著孩子回到娘家住..一年來..你看過孩子幾次?
連提款卡都報失..還說你是存摺不見..要一星期補辦..結果呢?
原來只是想用錢來控制我跟孩子吧
我自立自強的當個職業媽咪..幼幼班的學費也是靠自己~
今年你幾個月分次施捨我們5萬元..然後落下一句"只會對兒子付出"..我帶孩子都是假的嗎?
終於..在升官的機會下要報稅了..電話中懇求我辦名下資產單給你報稅..
我提了離婚..你也答應了..."協議書跟人都妳找..我負責簽字"
東西拿走後..協議書寄給你後..你還我這一張?
我要過你甚麼? 不過是監護權而已...撫養費每月15000也是你自己要給的!
我要離婚沒有跟你討過一毛錢..反而是你鬧怒的要我付贍養費...
學法律的..都是這樣嗎?
難道你真的比較有價值嗎?
拿孩子來逞罰我?限制我的未來?報復我無法忍受寂寞嗎?
(這是他擬的................)
立離婚書人女方: 〈以下簡稱甲方〉男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女方對夫妻忠誠義務無力負擔,認難以維繫婚姻關係,雖經溝通仍執意求去,男方迫於無奈,因而同意離婚,茲經妥協訂立本離婚書約,條件如後:
一、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互不相干,且不得以任何不實事項及惡意方法攻訐對方,影響其正常生活,如有違背,須負民、刑事賠償責任。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債務,各自清理;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財產,歸屬個人,不得訴請分配。
三、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 XXX。民國(以下同) 97 年 X月 X日生。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約定歸雙方共同監護,乙方委託甲方代為監護;委託監護期間,甲方不得損害XXX之專屬權利,如發生前開情事,即停止甲方監護權,由乙方本人、乙方指定之人或乙方親屬會議推派之人監護之,並追究甲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特約條件:
(一)XXX撫養、教育與醫療費甲、乙雙方各自分擔新臺幣(以下同)壹萬伍仟元;如有重大支出費用,依實際支出金額共同分擔之。
(二) XXX成年前,任何ㄧ方不得更改其姓名。
(三) XXX成年前,乙方自所有財產或遺產中提列撫養、教育、醫療費及創業基金共計肆佰萬元整,並以信託基金方式支付各項費用,其額度分配及
支付方式如后:
1、迄 XXX成年前,乙方支付 XXX撫養及教育費每月共計壹萬伍仟元整;得以年付或複數年支付方式為之。
2、乙方得支付現金或轉帳上開項費用至:郵匯局、帳號:○、戶名 XXX。若無依約支付前項費用,甲方得訴請乙方履行。
3、乙方如身故, 彭韋翔遺產繼承分配依乙方遺囑或乙方親屬會議結論所定內容為據,甲方無條件放棄其法定代理人資格參與分配。
4、迄 XXX成年前,其健保費用由乙方負擔;原婚姻關係存續中以 XXX為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保險受益人權利亦由乙方受領。
5、XXX成年前,遇緊急支出費用時,雙方須共同負擔費用,乙方之費用負擔由信託基金中支應,惟總金額不得逾信託基金總額最高限額。
6、甲方應善盡對 XXX之親子照顧直至其成年止,並注重其人格發展,不得低於一般常人標準,亦不得使其沉迷於電腦及網際網路,如因前述情事影響 XXX正常人格或身心發展,立即停止信託基金支付運作;另有關費用支應實際狀況,依通常客觀情形,授權甲方全權處理;但不得逾越奢侈、浮華或不足生活必要所需為限。
7、甲方於委託監護期間,對 XXX生活支出金額應檢附單據查核,如未檢附,不得列入計算;惟單筆未逾貳萬元整或同ㄧ性質、範圍或事由支出金額加總未逾壹拾萬元整,不在此限。
8、其他費用動支情形與方式,另由信託基金內容為依據。
五、乙方保留親子探視權;惟乙方親屬得隨時行使探視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如 XXX詢及兩造離婚內情,甲方不得隱瞞或歪曲事實,違者,須無條件賠償乙方肆佰萬元整;前開利益歸屬 XXX,乙方得終止信託基金運作。
七、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八、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如有違約之情事,甘受法律制裁,本件訴訟進行,指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特立離婚協議書1式 份,除各執1份為據外,另1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原作者於 2012-06-26 23:27:11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2-06-26 23:46:33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