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樓 ->( 若確定沒財產,還是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 ->這句是對的 但( 法定上是不會算到姪子也就是版媽這一代的,只有直系才會,版媽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不用拋棄) ->這是絕對不對的. 因為這是祖宗18代都會牽進來的. 以我家的case來說,是我老公的外婆過逝.也就是我老公是外孫,我小孩是外曾孫,可是若我們辦拋棄是全部都要辦理.所以版媽要注意,你父親底下不管女兒,兒子,外孫,內孫甚至媳婦全都要辦拋棄!!!至於其它不知者,確實是如30F所說(現在修法:拋棄繼承是從知悉繼承資格後才開始計算),但不能都不去辦喔. 法院的書記官說的不見得全對.我們就是法院的書記官告訴我們若你們有人無法辦理拋棄,那就其中一個人辦限定,所有人就會是限定.結果後續就來一堆麻煩事,要你們推一個清算人,他會被限定5年不能出境,且要配合法院隨傳隨到.若你們不推清算人,就是所有人皆被限制出境,且要接受法院清查.所以沒有真正碰到過的人,請不要建議別人辦限定喔.除非辦限定的人你不怕後面的這些麻煩事.但確實所謂限定繼承就是若有負債,法院會從妳所繼承到的財產扣還債權人,若清查後若你們並無繼承到財產,那就不會從你們個人財產做償還.但就是很麻煩,法院要清查五年.這五年你們就要限制出境!! 32F (請姑姑的其他兒子們去辦限定繼承 ,不要把麻煩"連累"你們) ->若他們辦限定繼承,反而是一票人全網在一起做清查) 所以請妳這邊所有的人都要去申請印鑑證明,然後委託其中一個兄弟姊妹去法院辦理,還有其中一個程序是要登報申明.若你們不請代書,那就請親自去法院問辦理細節,他會告訴你要準備的文件,最後一定要登報,才算完成.提供你一個網址,看清楚,你一定要去辦理,不是不辦就自動變為限定.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才是沒辦就自動變為限定繼承.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97&txtgp=&groupkd=0 (原作者於 2012-05-24 21:05:04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2-05-24 21:08:42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2-05-24 21:11:26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