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的問題...請懂的人幫幫忙

第二狼生~~
桃泰洛斯~~ 2012-05-24 09:40:16 #21F
 
我月初才申請印鑑證明而已~~ 戶政人員說:印鑑證明視同本人出席.如果法院沒收走~回來之後最好作廢!需要的時候再申請就好了~~避免被別人撿走! 就算再遠~~都值得你們跑一趟的! 千萬債務ㄟ! 我實在是搞不懂~~為何兄弟姊妹還要順位繼承~~
宇*嘉 媽媽
宇*嘉 媽媽 2012-05-24 09:40:20 #22F
 
拋棄繼承 你可以拿著你爸還有你的(所有相關繼承人) 印鑑證明和印鑑章"親自"跑一趟去蓋一蓋 蓋在相關文件上,統一由一人拿這些文件去法院公證就好 (印鑑證明可以給,印鑑章要自己收好) 我以前辦過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只要繼承人其中一個人辦,其他繼承人就適用限定繼承 因為當初是有些長輩用了拋棄繼承 但我為了保護某些晚輩,所以辦限定繼承 因為拋棄繼承必須所以有繼承權的人都拋棄 沒拋棄到就要繼承負債或遺產 雖然現在法律是說,限定繼承不用辦,是直接適用的 但,還是建議拿"財產清冊"去法院公正 這樣比較安全 限定繼承可以上網下載檔案文件,印章蓋一蓋填一填 再寄回去法院,不一定要親跑法院 如果有問題也可以打電話去法院問 但必須是"往生者"戶籍地的法院公證
governmenth
governmenth 2012-05-24 10:21:26 #23F
 
所以看來還是限定繼承比較有用。還有真的市政府/公所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問,如果經濟上不允許,可以不用請律師。
governmenth
governmenth 2012-05-24 10:22:23 #24F
 
市政府/公所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問,好好作筆記,如果經濟上不允許,不一要請律師。
**菁 菁**
菁 菁 2012-05-24 10:23:01 #25F
 
Msgoldgirl
ceramic u 2012-05-24 10:36:39 #26F
 
請問懂的人.... [印鑑證明視同本人出席]====>是這樣嗎? 只給印鑑証明但沒給印鑑章有沒有關係? 還是兩者都給才危險?? (原作者於 2012-05-24 10:37:25 重新編輯過)
宇*嘉 媽媽
宇*嘉 媽媽 2012-05-24 10:51:29 #27F
 
蓋印鑑章的時候,並不一定要在法院蓋 (所以才說要把印鑑章收好,以免被盜用) 印鑑證明是為了證明和文件上的印鑑章相符 印鑑證明需和文件一起送到法院
不再鐵齒
lazylazy 2012-05-24 10:53:21 #28F
 
若確定沒財產,還是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 第一二順位都沒辦限定繼承了,你們就不用多事 把自己那份辦好就行 法定上是不會算到姪子也就是版媽 這一代的,只有直系才會,版媽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不用 拋棄,法院有專人可以諮詢可以打去問
蓁臻媽
蓁臻媽 2012-05-24 11:08:03 #29F
 
但是以版媽的這種情形,真的是辦拋棄就好了,除非她們跟姑姑家很熟,跟表兄弟姊妹也熟,有辦法拿到財產清冊或請表兄弟姊妹去辦限定,不然先求自保,不是嗎? 我前幾天才去辦我媽、我們姊妹及我們姊妹小孩的拋棄繼承。因為我外婆過世。我媽媽就是童養媳,但是戶口並沒有更改,我跟我媽親生的兄弟姊妹並不清,不過知道有個舅舅負債非常多,我們怕那個舅舅有用外婆的名義在外借錢或做了什麼,為了自保,只好只管自己。因為不熟,我們連拿除戶證明都被懷疑是要搶先去申請勞保嗎?妳們想,財產清冊我們拿得到手嗎?一定會被認為是要分遺產吧! 前幾年我公公過世,因為我公公是個個性單純的鄉下人,我們認為他"應該"是不會有任何的負債、做保的事情吧?但總是怕因為太單純而被人設計,於是去辦理「限定繼承」。這是因為是至親過世,全家討論出來的結果,要去辦法全家皆無異議,財產狀況我們自己也很清楚的情況下去辦理的。 所以,我真的覺得要看狀況再決定要辦何種拋棄,並不是自掃門前雪就是害親戚,有時真的是只能先顧自己妳才能顧家人呀! 還有,民法有修正了,現在如果因為親人拋棄繼承,而使自己變成順位繼承人,是『知悉後三個月』去辦理就好了。以前是『被繼承人的事實開始後二個月內』,所以不用太緊張。 因為前面拋棄的人必須要用存證信涵通知妳,如果其他人沒有通知到妳,那妳還是在不知悉當中,如果妳被通知就算『知悉』了,趕快在三個月內去辦理就好了。
~鳳媽咪~
~鳳媽咪~ 2012-05-24 11:08:25 #30F
 
可以不要一起辦理, 等第二順位存證信函通知你們他們的拋棄聲明後你們再獨自辦理,只是要花一千元,至少安心呀(拋棄繼承是等順位通知也就是知悉繼承資格後才開始計算) --------------------------------------------------------- 9F +1 聲請拋棄繼承時, 需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書面通知,還要簽收收據寄回) 同一順位的人可以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不同順位不行 所以可以等妳父親收到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時, 再跟你父親的兄弟姊妹一起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1000元) 到地方法院網站可以查到相關資料 & 文件格式, 如下... ---------------------------------------------------------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一、拋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應備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三)繼承系統表 (四)拋棄書 三、繼承之順序 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 三、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 四、文件齊備之後,可委請一人到被繼承人(死亡者)戶籍地法院辦理。 五、若欲拋棄繼承之人居住國外,請其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書,並將文件寄回台灣一同辦理。 六、郵寄方式: (一)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壹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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