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於100年11月因工作關係回到娘家住現與先生分居中,我於100年12月開始留職停薪,目前只有6成津貼,從小孩出生後均由我娘家負責扶養,每個月由先生匯款1萬元,但先生至100年12月起至今就沒有給娘家1萬元小孩子的生活費用,請問我是要因為先生被我發現從100年12月起有亂花錢及外遇的狀況,並不是先生所說的他因為房貸而沒有錢。
Q1.請問我先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我是想要離婚,也是想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Q2.我之前有答應先生要幫忙付出1萬元房貸,但我發現先生有亂花錢的狀況及目前留職停薪我不願意再替他分擔房貸,請問如果打官司的話會不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