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法以前結婚的四親等表兄弟姊妹,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表列如下:
1.四親等表兄弟姊妹:
(1)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結婚者-----合法婚姻。
(2)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結婚者-----婚姻無效。
2.六親等、八親等或其他親等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不受限制。
我大舅的女兒嫁給我大舅媽妹妹的兒子. 在我眼中看起來是亂倫. 但親戚們都說他們可以結婚. 更誇張的是還生了兩個小孩.
weiling0608發表於2014-07-22 09:39:01
大舅媽把女兒嫁給親妹的兒子,不就是四等親以內的表兄妹嗎?
(原作者於 2014-07-22 12:14:51 重新編輯過)
我大舅的女兒嫁給我大舅媽妹妹的兒子.
在我眼中看起來是亂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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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吧!
大舅的女兒的媽媽就是大舅媽
也就是這對夫妻的媽媽是親姊妹~